案析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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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析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于2000年9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开户,取得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开始使用。李某于2002年3月7日上午,在储蓄所用牡丹灵通卡在柜台取款2000元。同日该卡账户有6000元被人分4次从储蓄所ATM机上取走。8日,该卡账户上的存款1500元被人通过转账形式转出至另一持卡人钟萍的账户上,此款到账后即被取出。同日又被人分3次共取走现金4500元。同日,该卡账户还被人从储蓄所的ATM机上以转账的方式转出存款3.1万元至一名叫朱当军的账户上,此款到账后即被取出。14日,该市公安机关会同李某工作单位保卫部门找到李某,了解李某的储蓄存款时告知李某牡丹灵通卡上

2、的存款已被他人取走。李某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4.3万元。  该案在审理时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储户(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当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银行就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和保管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的责任造成了存款被取走,银行就应承担因保管储户存款不当被取走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柜员机服务结果的受益人是银行,银行应承担该风险责任,故银行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储户存款被取走,公安机关未破案,在无法证明银行有违规操作和储户存在泄密情形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储户或者银行存在过错。既然双方均无

3、过错,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储户和银行分担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银行在储户的存款被取走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既然银行没有过错责任就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3  一、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卡,二是密码,缺少其中之一都无法将存款取走。在本案中储户和银行都知道密码,因李某无证据证明本案ATM自动柜员机取款的委托指令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窃取其密码或外泄密码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因ATM自动柜员机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取款的相应证据。且储户泄露密码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如果最终是储

4、户的原因泄露了密码,却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正。  二、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的质量是经过检验合格才由省分行负责在本辖区内安装使用,并没有证据证明柜员机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储户存款被轻易取走。  三、在ATM自动柜员机的交易过程中,提取存款交易指令由储户下达,而储户的密码是客户进入银行网络系统从事取款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ATM自动柜员机自动识别储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取款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储户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李某与银行之间签订的牡丹灵通卡申请表中承诺保证遵守灵通卡章程及有关规定。银行亦未违反牡丹灵通卡章程的有关规定,且章程已

5、明确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所为,由储户对此行为负责,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条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储户的责任,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论取款人对密码采取了何种手段获取后提取存款,就储户未尽到注意义务来保管自己的私人密码而言,对存款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综上,李某要求银行承担其灵通卡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公安机关亦未破案,其存款被取走与银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应有的证据,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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