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困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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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困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困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审查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内容摘要]法定的债权移转导致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面对着双重法律关系纠结的困境,即在本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请求权关系为主线而展开的代位求偿的进程中却混入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而发生纠结,并给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构成巨大障碍。这一困境的根本理由是其背离了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着重于分配补偿结果而非请求权的主旨。为此,有必要从英美法系权利法定代位的安排中

2、寻求制度借鉴,消解双重法律关系纠结的困境。[关键词]法定的债权移转;权利法定代位;保险代位权制度;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一、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双重法律关系的纠结由于司法实践是一个能够真实展现保险代位权制度运转状况的场景,以下研究将主要以我国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栏目所提供的175个审判案例①作为考察的对象,通过个案分析与案例统计的方式来证明双重法律关系纠结的困境。在所调查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类。形式审查意味着只要保险人所提交的

3、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赔付凭证具备相应的形式,法院即假定其符合法定的债权移转的要件,并推定性地认可保险代位权本身的有效性,从而将审理的重点集中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实质审查则意味着审查的范围将包括保险人所获得的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是否符合法定的债权移转的要件,而这一要件审查又必定延伸到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实质审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困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http:www.zbjy.cn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查的一个焦点通常是保险赔付,即法院除了审查保险人所提交的证明代位权有效的书面证据之

4、外,“再对保险合同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否适当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存在不当之处,则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不予支持。”[2]由于保险赔付的正当性必须根据保险合同做出判断,所以,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实质审查将不可避开。另外,第三人也往往以保险合同关系来抗辩保险代位权的正当性,而法院一旦接受此类抗辩,就都不得不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其结果必定是大大延缓了保险代位权的诉讼进程,这一点可以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

5、3]中得到印证。在本案中,第三人提出了一项质疑保险赔付的抗辩,其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保险人收到赔款的收据,没有提供关于货物价值及计算理赔损失的证据,故原告没有合法取得权益转让书,不能代位求偿,不享有本案诉权”。[4]这一抗辩使得法院不得不将审理的重点转向保险合同关系。经过质证,合议庭审查的内容如下:“关于原告是否实际赔付了被保险人……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电汇凭证(回单)虽然是复印件,但原告提供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卷宗封面中均盖有原告于1999年9月30日转帐讫的

6、章,且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所记载的汇入行及汇入单位的帐户、付款数额,与银行电汇凭证(回单)的记载一致,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这两份证据印证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所记载的内容,故可以认定原告已实际向被保险人做出了赔付。……”[4]在本案所争议的事实认定中,上述关于保险人赔付部分的认定被作为第一个审查项目,并在整个3039个字数的表述中占据了1041个字数,所占比例高达34.3%。并且,合议庭不仅要审查保险人做出保险赔付的具体过程,还要审查整个保险合同关系的运转过程,以此认定保险赔付的正当性。因此,双

7、重法律关系的纠结必定导致法院的审查无法专注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关系,而保险人也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成本来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有效性,其结果必定是阻碍了保险代位权制度实施的进程。此类案例的实质审查还只是影响了保险代位权实施的效率,然而,在所调查的案例中还出现了实质审查直接导致保险代位权无法实施的结果。在所调查的175个案例中,有11个案例由于保险合同关系的实质审查而否定了保险代位权本身的有效性,进而导致法院拒绝支持保险人向第三人提出的代位权主张。表1关于保险代位权审查方式的统计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案

8、例中,有107个案例进行了“形式审查”,表2及下图显示其所占比例为61%;表1显示有68个案例进行了“实质审查”,表2及下图显示其所占比例为39%。可见,实质审查的案例虽然没有居于多数,但也占据了相当的比例,这说明双重法律关系纠结所造成的实质审查已经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推进构成了明显障碍。表1审查方式与审查动因交叉列联表审查方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汇总审查动因当事人抗辩145367主动审查9315108汇总10768175表2审查方式与审查动因概率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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