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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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本)(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第四条市和区、县

2、人民政府及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的有关工作。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活供给的权利;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开展救助救援的义务。第六条人民防空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增长,进行相应调整。依法承担人民防空任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3、的有关规定负担相应的人民防空费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在用电、给排水、城市公共服务等收费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实施保障计划,并组织必要的综合演练。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具体落实。第十

4、一条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必须符合人民防空的规划、规范、标准等要求,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二条城市地下铁路、隧道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地下管网的建设,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前提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城市广场、绿地、公园、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修建人民防空设施。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和防护工作,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的

5、规定。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划拨,并核发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

6、等特殊情况,或者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或者一次性规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交易地建设费。第十七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一)项目立项和建设规划文件;(二)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人民防空

7、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批准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统一调配使用。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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