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关于复利约定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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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纠纷中关于复利约定的效力认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嵩县支行诉被告王书民、梁民娃、王静借款合同一案作者:马旭升张纯举  发布时间:2010-10-1816:17:16借贷纠纷中关于复利约定的效力认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嵩县支行诉被告王书民、梁民娃、王静借款合同一案[要点提示]单位与个人之间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计算复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应当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0)嵩城民初字第118号(2010年9月9日)[案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嵩县支行。被告:王书民。被告:梁民娃。被告:王静。原告诉称,2009年4月18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商户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09年11月3日,原告同被告王书民及联保户王静、梁民娃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书,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元,年利率为15.3%,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11月3日,还款方式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

3、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另约定联保户王静、梁民娃对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被告提供了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偿还了前3个月贷款利息,2010年3月、4月份偿还了阶段性等额本息,从2010年5月份开始,被告王书民拒绝偿还本息,原告多次派工作人员上门催要,王书民无还款诚意,被告王静、梁民娃也不履行联保责任。综上,请求

4、判令三被告偿还本息41452.27元,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书民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原告诉请的借款本息,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延期偿还。二被告王静、梁民娃逾期未提出答辩。[审判]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书民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偿还原告诉请的借款本息。单位与个人在贷款合同中之间约定计算复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为有效约定。被告梁民娃、王静虽未在被告王书民第二次借款合同上签名,但第二次借款距第一次借款未超过二年,按照

5、商户联保协议书约定,在贷款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因此应对被告王书民第二次贷款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民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下欠原告借款本息41452.27元。 二、被告梁民娃、王静对第一条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840元,由被告王书民承担,被告梁民娃、王静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本案原、被告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

6、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该约定属于复利。所谓复利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即利上有利,也就通常所说的利滚利。在审理过程中,对该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保护当事人之间关于复利的约定,理由是:首先,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其次,

7、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有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三,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第四,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即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司法解释的立法原则是,不允许计收复

8、利谋取高利,只要约定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保护。第五、出借人计收复利在国际上是金融机构的惯例,所以对复利予以保护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借款人不按时结息的违约行为的惩罚。第六,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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