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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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内容提要: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们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也存在争议。本文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从价值基础和逻辑角度进行了考察和分析,认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等三种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则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有欠妥当,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要受到某种限制,诉讼时效①即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

2、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在民法界引起诸多争议,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即是争议的焦点之一。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我们认为,该草案第105条、106条之规定有欠妥当,有待予以修改完善。对此,本文予以探讨如下。一、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任何一项民法制度都有一定的价值追求,同时,每一民法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又应是多元的。因此,在设计一项民法制度时,立法者应对诸价值进行取舍与排序,亦即进行价值考量。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不例外。我们

3、认为,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效率以及公平等,这几项价值与民事权利的行使密切相关。其中自由是指权利人是否行使、何时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由,它是私权的基本内涵。至于秩序、效率与公平这三项价值及其与权利行使的关系,分述如下:其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秩序。民法以设定民事权利的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财产关系予以确认和保护,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经济秩序。然而,假如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第三人将会对义务人现存

4、的利益状态产生信赖,并基于此种信赖与该义务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构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如果在此后权利人突然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将导致义务人的利益状态发生变动,并进而动摇以该利益状态为基础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其二,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效率。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认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另一种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②既然如此,立法者在为社会成员配置权利时就应当考虑何种配置方案将会实现效益最大化。民事权利的配置通常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民事权

5、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范围以及民事权利的期限。其中第三种因素是在设计诉讼时效制度时应当予以考虑的。一项民事权利如果长期不行使,必然不利于充分发挥作为该权利标的物的财产的效用,因为财产只有经过流通才能从效益较低的地方转移到效益较高的地方,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效益不仅是实体法所追求的价值,也是程序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程序效益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程序成本与程序收益。其中程序成本指程序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③民事权利不行使的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往往会导致相关的证据灭失或难以查找,

6、从而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变得十分困难,④即使能够认定,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使程序成本增高,从而降低程序效益。其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公平。如果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权利,那么义务人将会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一方面,义务人无法确定权利人是否将会向其主张权利,从而不得不长期处于一种不安的等待状态之中,不敢轻易对其财产进行处分,这对其不太公平;另一方面,由于案件已经发生多年,义务人难以提出相关证据来对抗权利人的诉讼主张,这样,在诉讼中,他将与权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显然,如果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那么将会损及秩序、效

7、率以及公平等法价值。于此情形,自由与秩序、效率、公平等法价值产生冲突。我们不妨将这些与某一项权利相关的法价值及其冲突关系称为权利的价值结构。不同的民事权利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结构,有些民事权利对权利人的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些民事权利对权利人的自由则不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而这些权利若不及时行使又会严重损害秩序、效率、公平等法价值。权利的价值结构直接决定了该权利的保护程度、保护方式及法律对其限制的程度。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限制手段,在设计诉讼时效制度时,必须对各种民事权利的价值结构进行考察,以确定哪些民事权利应当受诉讼时

8、效的拘束以及时效期间的长短。民法上的时效,除了诉讼时效之外,还有取得时效。这两种时效制度存在一定的分工,我们认为其分工的主要依据就是权利的价值结构,具体分析如下:与取得时效相比,诉讼时效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程度更高一些。取得时效的适用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必须是和平、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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