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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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朝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中国整个封建时代的家庭生活中,妇女一直处于依附的地位,两宋时期是理学产生确立的时代,程伊川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惊人之语留给人一个两宋时期是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的印象。我们就以《宋刑统》的规定为准,从家庭生活的角度来看一下宋代妇女所处的地位。一、妇女在未嫁时母家的地位妇女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为“在室女”。由于儒家的礼教重视长幼有序,所以宋代妇女在母家的地位是按长幼辈份的差别,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

2、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这可以看出,《宋刑统》对殴兄姊比殴弟妹所作出的惩罚要重。这就说明在家庭中兄弟姐妹间的尊与卑还主要是依据“长幼”而定,不是完全由“男女”来划分的。在宋代,“在室女”还有一定的继承财产的权力。《宋刑统.户婚律》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人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财产状况所决定的,宋代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室女”在母家具有一定的地位。二、妇女出嫁后,在夫家的地位《礼记.婚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是两姓两家的事

3、情,不是个人的事情。结婚后,妇女脱离了父宗加入夫族,便成了夫家的人。在夫家,妇女受到族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地位低下,可说毫无自由。1、一夫一妻制的虚假性宋代的法律承袭唐律,把一夫一妻的原则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但是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对于妇女来说是一夫一妻,但对于男子来说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宋代时,不仅妾媵制度是合法的,外室也开始合法化。妾媵制度,是男子公开的多妻制。所谓媵,起初是指随同女子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到战国以后,随着这一婚姻习俗被淘汰,媵成了妾的一

4、种。妾是男子在正妻之外娶的女人。《宋刑统》中有“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的说法,说明在宋代妾媵是合法的,且是按男子的社会地位来设的。《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匆论”,“诸妻殴夫,徒劳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与夫同,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加凡人一等。杀者各斩”。这两段文字充分说明了妻与媵、妾在法律上的地位。妻比媵高一等,媵比妾又高一等,而妻比夫在法律地位上低二等。充分说明了宋代家庭中夫妻地位

5、的不平等性。外室,最初叫外妇。指未经媒妁之言和明媒正娶而私下结合的男女。外室现象自古有之,但到宋开始趋于合法化。在《宋史》卷328《李清臣传》有这样的记载:宋哲宗有一次驾幸楚王宅第,一妇人拦道呼叫,控告李清臣谋反,经查,这一妇人是“澶州娼为清臣姑子田氏外妇者”。这个外室之所以能拦官轿告做官的亲戚,肯定是与丈夫的亲属经常接触,并在接触中发生矛盾,因而才会诬告李清臣。这一现象表明自宋代起,外室就成了男子合法的妾室。这一合法化充分说明宋化妇女不能干涉丈夫的私生活,处于男子的依附地位。2、离婚制度的单向性宋代有三种离婚方式:“七出”、“义绝”和“和离”。由于在当时,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的自由

6、,婚姻是为男方家族“娶媳妇”,所以这几种形式的离婚,无一不是从男方家族利益出发所确认的规范。而且体现了男方的单向性。⑴、“七出”“七出”是古代法律根据夫家需要规定的七个弃妻条件。最早见于《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到了宋代《宋刑统》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虽然前后顺序和用词略有差异,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为什么把这七事做为出妻的理由?《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对此作过具体解释“无子弃,绝世也;泆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

7、弃,不可奉宗庙也”。从这解释来看,无一不是从维护男方家族利益提出。虽然在礼制和法律上没有不许弃妻的特定情况“三不去”《宋刑统》中也有关于“三不弃”的规定“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宋代法律又把“妻无子者听出”具体化为“妻五十以上无子”,但对妇女来说还是单方面的,因为没有对等的“休夫”的律条存在。反而认为“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背夫出走将受到严惩“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说明妇女在夫权下是毫无地位的。“七出”之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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