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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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1、4、7期《新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制度及内涵的规定。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制九年的规定是当前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条第2款是关于义务教育概念的规定,具有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我国《教育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2、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更是如此,无论是政府举办的公办学校,还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第二,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义务教育强制性的体现。强制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少年的权利。第三,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并且必须予以保障。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其统一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是全国实施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不受地域、经济水平以及个体差异的影响,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中华人

3、民共和国境内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是统一的。即使实行“一纲多本”,对学生在不同课程上基本的知识点的掌握和基本能力培养的要求也是统一的,从而能够保证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使处于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学生能够得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保障的义务教育。(3)教师质量和配置要求的统一性。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而每个学校配置多少名教师,需要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来确定。(4)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其中包括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学校设置应当遵循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基本原则。学校的设置规划统一由县级以

4、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调整。(5)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在明确管理体制的同时,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将全国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的实施和管理职责中,从而对义务教育的统一实施提供了政府保障。(6)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也体现了统一性。政府将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基本条件。财政拨款标准体现了义务教

5、育的统一性,同时也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的体现。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义务教育免费性的规定。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专门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规定了具体实施步骤。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义务教育的制度性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巩固20世纪义务教育的发展成果和促进我国义务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起点和新阶段。本条第4款是关于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规定。本法“经费保障”专章规定了经费保障的目标

6、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经费保障的职责,为全面构建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奠定了法治框架,为国务院制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从根本上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释义]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的规定,对新时期义务教育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其中“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第5条的规

7、定,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方针是各级各类教育都必须遵守的,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义务教育作为我国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儿童、少年的任务,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更应当指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作为首要原则。关于“实施素质教育”的概念与基本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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