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见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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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21029汪智物业管理案例分析论文物业管理案例案例: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

2、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5085321029汪智物业管理案例分析论文关于高空坠物受害赔偿问题的思考085321029汪智摘要: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在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本文列举了三个著名的案例,从这三个案例不同的处理结果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尴尬局面,接着列举眼下学者们对此提出的几种建

3、议,笔者通过分析这些建议的可行性,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通过分析比较,这将是目前现阶段我国解决此类问题较为经济的做法。关键词:高空坠物  加害人不明  国家赔偿1案例的判决结果1.1案件判决案例中据记者事后跟踪报道采访郝跃的妻子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两家在楼中办公的单位支付了赔偿款,即16000余元,其余20家居民均表示不是自己扔的,都没有支付赔偿款 接着我们从法理上分析上述案件的实质所在。简单归纳之即犯错的只有一个人,但不知是哪一个人,于是把他与他周围的人全部算上,共同承担那个人所犯过错后的赔偿责任。那就是一个犯错、全部连坐。对于犯错的那个人,对

4、与之为全部的其他人则是替他受过,对自己没有的行为负责,宁枉勿纵似乎也是欠妥的。1.2学者们的看法再让我们看看学者专家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重庆烟灰缸一案被视为抛掷物伤人损害责任经典范例,从案发时到现在在全国范围内都造成了持久深远的影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此案件都进行了详略不等的跟踪采访和报道。法律界对此案的判决,展开了激烈争论,赞成派与反对派针锋相对,经渭分明。赞成派已将判决原理写进《民法典学典建议稿》草案之中,反对派则起草另一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其中侵权行为篇起草人张新宝5085321029汪智物业管理案例分析论文教授则明确表示反对高空抛物案中追

5、究所有被诉业主赔偿责任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之后明确表示,高坠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作为国内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态如此坚决,措辞如此严厉,立法者恐怕难以视而不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其主编的《人损解释》书中明确指出,“重庆烟灰缸伤人案是个错案”。学者们认为不管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适用共同危险或是适用公平责任,均不能圆满地解释该案判决原理,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严格禁止法官造法。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分配客观举证

6、责任。2国内外相关做法2.1美国的做法在发达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再是赔偿人身损害的主要资金来源。1960年,美国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侵权责任赔偿仅占7.9%。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占18.1%,再加上其他诸如劳工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等的补偿,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共承担了50.6%。2.2新西兰的做法新西兰于1973年施行的事故补偿法则更具开创性,其规定因车祸、医疗事故、灾害等意外事故的生命、身体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皆得请求补偿,并禁止就死亡或身体伤害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2.3台湾的做法我国台

7、湾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创设了无过失补偿体制,并健全社会安全保障,形成了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3建议及其可行性3.1赔偿建议针对我国法律在面对高空坠物伤人案所表现出来的尴尬,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所表现出来的纷乱与自相矛盾,学者们纷纷言献策,但笔者认为他们所提出建议的可行性值得商榷。  建议一:设立基金会有不少学者提出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用该基金来赔偿受害人,即商楼居户在入住前每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成立该幢楼的基金会,专款专用,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而又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动用此款来赔偿。我认为,这与案例二,重庆灰缸案的判决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由多个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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