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分析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焦某诉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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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分析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焦某诉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的评析 【案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 年登记结婚,于2007 年生育一女。被告于2003年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A),价款199389 元。于2003 年9 月给付房款及定金共计40389 元,余款按揭。被告婚前还贷款11220元,2

2、007 年2 月8 日被告一次清偿全部按揭贷款。2012 年2 月8 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1100000 元价款将该房屋出售予案外人。现双方对于购买该房屋的前期付款40389 元系被告婚前向其朋友所借没有异议。  2009 年,被告与其女作为买方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B),价款615600 元。首付125600元于2009 年4 月28 日付清,490000 元办理按揭于2009年5 月28 日到账。2010 年1 月27 日被告将此房按揭全部还清。  另查,原告之父焦某某因患癌症于2011 年7 月11 日入院治疗,截至2012 年10 月医药费个人负担数额为1172

3、16.4 元。原告之父焦某某于2012 年11月19 日去世。  原告焦某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原告父亲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被告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且财产全部掌握在被告手中,故请求:1.被告给付出售房屋A 款550000 元;2.确认房屋B 为婚后财产;3.要求被告偿还30000 元欠款(债权人为原告之父)。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被告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存在的,被告为照顾父母和孩子将双方结婚时的房屋处分后又购买了现在的房屋,且原告所述的事实已发生变化,原告父亲已于诉讼期间因病去世,故法律规定事由已不存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4、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有权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房屋A 系被告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自行支付首付款,但还付及清偿贷款系在婚后,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变卖房屋及原告之父患癌症期间,被告未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已构成原告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合法理由。但被告交付的定金10000 元、首付房款30389 元及2004年10 月10 日登记结婚前自

5、行缴纳的贷款11220 元均为其个人财产,故本院确认该部分数额为284719 元。实际卖房款1100000 元扣减284719 元后为815281 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应给付原告407640.5 元。对于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及女儿房屋B 的产权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考虑双方目前仍为夫妻关系,故本案不予调整。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一直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时的夫妻财产为典型共同共有关系,非共有关系终止(婚姻解除或撤销),共有人(夫妻)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同时,虽婚姻法允许夫妻间自行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但其乃凭借当事人自己意思而

6、设,因此在无约定时,任何一方也无权在婚姻期间要求分割。而“解释三”突破传统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引起理论及实务界的关注,但研讨重点却集中于如何把握分割财产的适用条件。而如从婚姻案件审理角度进行分析,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所带来的相应问题却较少引起注意。如该条文的法理基础为何?法院审理实质是当事人间诉争的财产还是夫妻间适用的财产关系?此类判决的效力如何?其是否影响今后当事人间夫妻财产制度?对当事人今后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有何种既判效力?对于上述这些问题,学界并未给予过多关注,而实务上处理也并非完全一致,故笔者认为有研究之必要。  (一)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法理基础争议  1.非常夫妻财产

7、制  依婚姻法原理,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生活的财产关系,与夫妻身份效力对应,并属婚姻之财产效力。夫妻于结婚前或结婚后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时,当然适用夫妻财产制,成为法定财产制。而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则系于夫妻间存在财产或精神上的特别原因时,因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后而发生废止法定财产制或原有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非常的财产制常常为分别财产制,虽其内容与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相同,然及于配偶之全部财产。非常的夫妻财产制又可以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与裁判上的非常财产制。关于裁判上的非常财产制适用情形,可以概括为:夫妻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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