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

ID:12730595

大小:66.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7-18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_第1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_第2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_第3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_第4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范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一引 言个人诉愿制度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之一种。它目前已经为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条约所承认。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任意议定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都对个人诉愿制度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上,个人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此,它不能直接依据据国际法享受权利、承担担义务,而个人请愿制度度在广泛的范围内得以确确立与适用,至少表明个个人在国际人权程序法上上享有根据国际法律规范寻求救济以采取行行动、维护或恢复自己的的人权的能力。在个人的的国际法地位尚有巨大争争议,个人

2、尚未被普遍认认可为充分的国际法主体体之前,讨论个人诉愿制制度的诸问题是颇具具挑战性的任务。笔者不不揣浅陋,运用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种研究方法对这这些问题在文章中作了较较为深入的探讨,恳请行行家批评指正。二个个人诉愿制度研究.11个人诉愿权之国际合合法性个人诉愿权是一一种程序性权利。它以权权利主体享有合法的国际际程序能力为前提。国际际人权实施制度起步阶段段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题是:大多数国家主张人人权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因此,个人不得以自己己的人权遭受侵犯为由向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构请愿。反之,国际人权权机构也不得受理,否则20/20则,它就构成干

3、涉一国内内政。事实上,联大很早早就坚持如下观点:有关关侵犯人权的事项不属于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条第7款规定的国内管辖辖事项的范围。如今不能能再像以往的学说那样漠漠然主张:一国如何对待待其国民构成本质上的国国内管辖之事项。就本本质上属于国家保留范围围之事项的确定而言,国国际法并未提供普遍接受受的标准。此外,国际机机构在过去几十年里的实实践非但不允许各国自己己决定国内管辖之事项的的范围反而强调国家对其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应应负的责任。从区域层层面来看,欧洲人权法院院在就“比利时语文———初步反对主张案”作出出的判决中直接论述了国国内管辖权问题。比利时时以语

4、言管制——该案争争讼对象属于各国排他性性管辖之列且非为《欧洲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定书》的调整范围,但构构成“比利时法律秩序保保留范围”为由提出初初步反对主张,反对国际际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法院对此回复称:与““正常情况下属于缔约国国国内法律秩序的事项””有关的《欧洲人权公约约》及其《议定书》是““旨在为缔约国与其管辖辖下之人的相互关系规定定某些应予遵守的”国际际标准的国际性文件。由于欧洲人权法院对所所有关于解释和适用上述述文件的案件均拥有管辖辖权,因此它得出如下结结论:在此案中不得把保保留范围的抗辩视为具有有初步反对法院之管辖权权的性质。欧洲人权法法

5、院明确宣布:不得把国国内管辖的观念作为阻碍碍法院管辖此案的初步反反对主张,而且相关的监监督制度原则上不存在20/20上上述观念。在涉及人权案案件的国际法律程序的发展中的这一重大步步骤是区域层面所首先采采取的。在联合国两大大人权公约漫长的准备过过程中,国内管辖的观念念表现出巨大的抵抗力和和恢复力。联合国人权委委员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事会在联大第三委员达成成如下谅解:在人权保护护领域,国家在充分行使使其主权时必须遵守的有有关国际控制的规定不得得视为各国国内管辖之事事项。国内管辖事项的的抗辩之逐步弱化促进了了日益增多的国际人权保保护程序的设立。个人诉诉愿权获得其

6、国际法上的的合法地位。尽管国际际法之父的早期著作对人人类的深切关注已是历历历在目,但是只有现代代国际法才开始授与个个人以国际程序能力。早早期实践对个人在国际法法上的诉愿权的形成和明明确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用。不过,国际社会历经很长时间才在理理论上和实践中接受如如下观点:国际法并不存存在直接针对个人或直接接授予个人国际诉权的一一般的禁止性规则;在在逻辑上也不存在产生此此类国际法准则的障碍。。一旦个人的诉权为条约约所承认,就能防止国家家以管辖豁免原则为据提提出抗辩。即使条约未作作规定也不得作出下述结结论:此种空白表明一般般的禁止性规范的存在。。在传统国际法上,

7、个个人在遭受外国侵害时往往往借助外交保护制度以以寻求人权的恢复。后来来,人们逐渐采取其它人人权保护形式,如允许个个人参与人权诉讼.这20/20这使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摆摆脱了国家的束缚.个个人向国际组织提起请愿愿的权利形成较晚,直至至最近才初具雏形。其实实与国际诉权直接相关的的应是向国际组织诉愿的的权利。直接承认某些些个人或个人组成的团体体寻求人权救济的启动权权或其它类似的直接诉愿愿权的早期国际法实践在在“一战”前主要有::1)莱茵河航行制度;;2)1907年第二届届海牙和平会议设立的国国际捕获法院;3)19907—1917年间运运作的中美洲法院。在两两次世

8、界大战期间,国际际联盟曾澄清道:少数数者之请愿权仅具通知性性,而且国联之受理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