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

ID:13265556

大小:38.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7-21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_第1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_第2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_第3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_第4页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一引言  个人诉愿制度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之。它为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条约所承认。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任意议定书》、《联合国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20等都对个人诉愿制度有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上,个人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它直接依据国际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个人请愿制度在的范围内得以确立与适用,表明个人在国际人权程序法上享有国际法律规范寻求救济以行动、或恢复的人权的能力。在个人的国际法地位尚有巨大争议,个人尚未被认可为的国际法主体之前,个人诉愿制度的诸问题

2、是颇具挑战性的任务。笔者不揣浅陋,运用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问题在文章中作了较为的探讨,恳请行家批评指正。  二个人诉愿制度  2.1个人诉愿权之国际合法性  个人诉愿权是程序性权利。它以权利主体享有合法的国际程序能力为前提。国际人权实施制度起步阶段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大多数主张人权属于国内管辖。,个人以的人权遭受侵犯为由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请愿。反之,国际人权机构也受理,否则,它就构成一国内政。事实上,联大很早就如下观点:侵犯人权的不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的国内管辖的范围。如今再像以往的学说那样漠然主张:一国如何对

3、待其国民构成本质上的国内管辖之。就本质上属于保留范围之的而言,国际法并未的标准。此外,国际机构在几十年里的实践非但不允许各国决定国内管辖之的范围反而强调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应负的责任。  从区域来看,欧洲人权法院在就“比利时语文——反对主张案”的判决中直接论述了国内管辖权问题。比利时以语言管制——该案争讼属于各国排他性管辖之列且非为《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范围,但构成“比利时法律秩序保留范围”20为由反对主张,反对国际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法院对此回复称:与“情况下属于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的”的《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是“旨在

4、为缔约国与其管辖下之人的关系规定某些应予遵守的”国际标准的国际性文件。欧洲人权法院对所于解释和适用上述文件的案件均拥有管辖权,它得出如下结论:案中把保留范围的抗辩视为反对法院之管辖权的性质。欧洲人权法院宣布:把国内管辖的观念阻碍法院管辖此案的反对主张,而且的监督制度原则上不上述观念。在涉及人权案件的国际法律程序的发展中的重大是区域所的。  在联合国两大人权公约漫长的过程中,国内管辖的观念出巨大的抵抗力和恢复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联大委员达成如下谅解:在人权保护领域,在行使其主权时遵守的国际控制的规定视为各国国内管辖之

5、。国内管辖的抗辩之弱化了增多的国际人权保护程序的设立。个人诉愿权其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  国际法之父的早期著作对人类的深切关注已是历历在目,现代国际法才开始授与个人以国际程序能力。早期实践对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诉愿权的和化了决定性作用。不过,国际社会历经很长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如下观点:国际法并不直接个人或直接授予个人国际诉权的的禁止性规则;20在逻辑上也不产生此类国际法准则的障碍。一旦个人的诉权为条约所承认,就能防止以管辖豁免原则为据抗辩。即使条约未作规定也下述结论:此种空白表明的禁止性规范的。  在传统国际法上,个人在遭受外国侵害时往往

6、借助外交保护制度以寻求人权的恢复。后来,人们逐渐其它人权保护,如允许个人人权诉讼.这使个人在程度上摆脱了的束缚.个人向国际组织提起请愿的权利较晚,直至最近才初具雏形。其实与国际诉权直接的应是向国际组织诉愿的权利。  直接承认某些个人或个人组成的团体寻求人权救济的启动权或其它类似的直接诉愿权的早期国际法实践在“一战”前主要有:1)莱茵河航行制度;2)1907年届海牙和平会议设立的国际捕获法院;3)1907—1917年间运作的中美洲法院。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曾澄清道20:者之请愿权仅具通知性,而且国联之受理不具司法性。请愿仅仅构成

7、信息之来源,其本身并不会引起任何法律诉讼。再者,受理条件的规范法律应与性,它反而关注纯上的。国联1922年到1937年在上西里西亚的特殊实践很是当时在国联下的最为发达的者保护制度。个人被赋予诸多可供的救济措施。  其它请愿制度,兹举常设国际法院在1928年发表的但泽问题的咨询意见为例。法院:条约能够直接向个人赋予权利。观点已权威意见。到20世纪30年代,诸如斯塞勒(Scelle)和曼德耳斯塔姆(Mandelstam)之类的国际主义者把者保护制度视为承认和保护人权的化历史进程的过渡性实践。在“两战”期间,还有其它的实例,比如,国联委托统

8、治下的领土上的居民的请愿制度。上述实践显然表明:它们与传统的外交保护裁然不同的是,前者承认并授予个人直接向国际机构请愿的权利。个人请愿权使个人或某些类别的人与国际法律秩序密切20且有助于说明个人能够行使直接源于国际法的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