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室危险品存放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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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存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凡在我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三条 各种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建立防护设施。入口处必须设置特殊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警示标识。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品的使用管理,由实验室主任

2、负责,指定专人领用并妥善保管。(剧毒药品必须两人取送、保管)。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环境、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了解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学习和掌握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紧急情况的处理原则,学会报警。第七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具有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

3、保管规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及人身安全。第八条 各实验室在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第九条 毒剧药品的使用要建帐,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剩余部分必须及时送回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毒剧药品。第十条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与高压容器、高压气体钢瓶分别存放和使用,不得混放

4、或近距离同时使用。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一)对液体的蒸馏、加热只能使用水浴或蒸气浴,禁止直接使用明火,并经常测试温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危险闪点。(二)使用气体钢瓶时要直立放置,要有保护胶圈,要远离热源,不得在日光下曝晒;钢瓶与明火间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三)对所存放的可燃、易爆气体、液体要妥善保存,不得跑、冒、滴、漏。检查漏气的方法应用肥皂水。第十二条 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

5、对剧毒药品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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