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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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0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操作规章制度。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

2、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第四条 学校管理部门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宣传、检查工作,营造实验室安全工作氛围,不断提高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实验中心三级管理工作体系。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其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其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特种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及管理。保卫处主要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技防等制度的制定及管理。第七条 学院、科研大楼管理服务中心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管理机构,分别设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平台、PI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测试室、PI为学校实验室安全三级管理机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测试室负责人、PI根据其分管实验室的实验性质不同,制定其各自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并报二级管理机构审批、备案。实验室日常检查标准除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制定的相关制度依据外,各三级机构制定的个性化安全标准

4、作为主要检查标准。三、常规安全管理第九条 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在显著位置贴有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安全员、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标牌,便于检查和督查。第十条 实验室常规安全管理具体分为:保卫安全、个人防护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 (一)保卫安全管理保卫安全管理指实验室公共区域及实验室内涉及消防、技防、安防工作的安全管理。1、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有灾情发生时,在做好个人防护、安全自救同时,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启动消防安全预案。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2、各实验室需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当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等

5、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及科研楼管理中心需保留各自管理实验室的备用钥匙。(二)个人防护安全管理个人防护安全管理指在实验室内,在进行实验工作过程中遵守的工作管理规则。1、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进食、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贮存食品及饮料。2、对于实验室与办公室、休息室均可以使用到的小型设备,如冰箱、桌椅、电磁炉、微波炉等必须分开放置,不得混用。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杂物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3、在实验室内工作时,需穿着实验服。离开实验室时,禁止穿实验服、带实验手套在公共区域活动。(三)水电安全管理1、各实验室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改变实验室用电

6、线路。2、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办公及实验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3、禁止发生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各实验室需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设施,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发生造成安全事故。4、实验活动完毕后,工作人员要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断水断电断气、关窗锁门情况。(四)仪器设备安全1、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安全操作手册,实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设备操作。2、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擅自借出者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现象发生

7、,负责人需承担相应经济责任。3、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认真准确地做好数据的记录、统计、分析及上报,及时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设备使用数据及情况分析。四、特殊安全管理实验室特殊安全管理具体分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人体标本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试剂、菌(毒)种、基因工程、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对在我校实验教学、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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