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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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的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保障与专利工作的

2、实施需要相适应,并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专利工作。第五条【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11【宣传与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把专利法律

3、、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培训和普及专利知识。第七条【政府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资金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专利的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第八条【项目计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利实施项目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本省传统优势、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项目。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类、成果推广类项目应当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权的项目立项。第九条【

4、专利交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完善专利交易平台,发展和规范专利技术交易市场,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第十条【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含有专利权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鼓励企业将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技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一条【鼓励政策】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费投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11第十二条【税收优惠】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

5、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专利融资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四条【参与标准制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促进专利运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第十五条【专利权属规定】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

6、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奖酬】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11(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项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

7、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第十七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权限】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

8、影响的专利案件和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查处的专利案件;依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和查处跨市的案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十九条【执法规定】查处和处理专利案件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三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第二十条【受理侵权纠纷的条件11】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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