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管发〔20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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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保管发〔2017〕56号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十条”工作要求,根据天津市及滨海新区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1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14—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6〕27号)、《滨海新区土壤污染

2、防治工作方案》(津滨政发〔2017〕1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保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现有管辖区域,以及保税区、空港经济区土地征转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区域土壤污染防控特点,在摸清土壤环境底数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构建部门联动、多方参与

3、、综合施策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保税区加快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建设宜业宜居国际生态活力新城提供保障。(三)工作目标—14—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四)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2030年,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保持95%以上。(五)

4、工作重点1.重点污染物:镍、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2.重点行业:化工;金属制品业;造纸;化学纤维制造业;生物制药;成品油及危化品仓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重点区域(地块):以涉重点污染物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现存地块,关停、搬迁的上述企业遗留地块,以及全区新征转土地和再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为监管重点。二、主要任务(一)做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天津市及新区统一部署,结合区域实际,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征转土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4—2

5、020年底前,排查潜在污染地块,掌握重点行业(含关停、搬迁)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发改局参与)各年度做好新征转土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形成制度化。(规国局牵头,城管局配合,天保置业参与)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要求,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配合建设全市土壤样品库。(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2.配合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配合做好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区控监测点位设置。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仪器

6、、设备和人员,落实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年度定期培训。(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参与)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上级时间节点安排,2018年底前配合建设好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要求定期上传更新数据,不断形成多部门间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城管局牵头,规国局、天保置业参与)(二)控制新增土壤污染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14—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土壤等环境风险,加强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

7、区域内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国局牵头,发改局、建交局、城管局参与)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加工、造纸、生物制药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现有企业。(发改局、审批局牵头,规国局、城管局参与)科学布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建交局、城管局、发改局牵头,规国局、贸发局参与)2.防范新征转土地污染区域新征转土地应提前做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对可能存在污染的土地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8、”的原则,在办理征转交接手续中应明确污染责任方的治理修复责任;对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回填土作业的,应采取分批分车次抽检等方式,做好回填土质量管理,从源头杜绝土壤“外来污染”。(规国局牵头,城管局配合,天保置业参与)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14—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镍、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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