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解析

陈群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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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群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解析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陈群律师解析]        此条解决了以往有争议却无统一解决方案的问题。“婚姻非自愿”、“结婚登记非本人亲自到场”等等,都曾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支持还是驳回?各地各级法院做法不一。那个非常有名的离婚财产案件,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   司法解释三这次明确地加以解决。难能可贵的是,它还同时

2、指明了出路:走行政程序。但这等于同时给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三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的没有期限限制。   其实,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如果一方要撤销或宣告无效,一般都不会在三个月这么短的时间内,一般要到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尖锐才想到才采取诉讼的行动。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

3、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陈群律师解析]       这一条也对婚姻当事人或同居当事人纠缠不休、审判机关及承办法官莫衷一是的“亲子鉴定”举证责任及证据推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杜绝了相关人“携亲子以令亲父(母)”的尴尬现象。       不过,该规定还有不周延的地方。我在多年前曾代理过一宗再审案件,一男子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方式离婚并再婚,其前妻在娘家待产、生产、抚养幼子,却突然获知“被离婚”且亲子不被确认,遂申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然而,该女子却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她

4、认为,孩子是婚生子、法定的亲子,做“亲子鉴定”是多此一举,既抽血伤了孩子、又否定了婚姻关系效力、还羞辱了女方。当然,此种情形很少见。如果在本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均为婚生子女,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并经人民法院裁判,才可确定为非婚生子女。”则可解决前述问题,并填补我国婚姻法内容的一项空白、避免法律盲区。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群律师解析]        不知为何有这一条?此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5、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陈群律师解析]这一条突破了婚内不分割财产的传统。但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如何界定、谁负举证责任?很明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通常是背着婚姻另一方的,只有极个别特例可能是公开的不隐瞒的。

6、那么,另一方如何知晓并取证、举证?另外,“重大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又如何界定、谁负举证责任?会不会因为这样的规定,让一些家庭硝烟四起、为财而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群律师解析]  “自然增值”其实就是法定孳息,它毫无疑问属于财产所有人。个人认为,这样规定,对个人财产所有人一方有失公平,尤其是财产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

7、定处理。[陈群律师解析]这一条为年轻人热恋时心血来潮“赠与”、感情降温后清醒后悔的情形,以及打着婚恋旗号讹取钱财的情形中的“赠与方”提供了保障,稳定了财产关系。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陈群律师解析]    这一条解决了千千万万举全家之力、倾毕生积蓄买一套房为子女婚嫁的老人们的后

8、顾之忧。只是,提醒老人们,可要留好证据,可要把好“产权登记”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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