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管改装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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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貼改裝法律常識-排氣管篇作者:CP-406Q1:汽車排氣管可以改裝嗎?會不會違法?A1:汽車排氣管當然可以改裝,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點1-外觀、功能皆完整,沒有破損或缺漏等情形。2-音量不可超過法定103分貝。Q2:到底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的規範為何呢?A2: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及音量限制的規範,分別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下稱機噪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註一)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

2、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上述條文依文義解釋可清楚的知道分為前後段,在這裡用文字顏色來加強各位的區別。以往警方常說「汽車配件變更原有規格就是犯法」,這種說法是很大的錯誤!以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言,該款前段的六項設備只有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下,才能依本款開單舉發,而這六項設備,也僅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來適用,不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來適用,否則就是適用法規錯誤!所以警方如果說改裝排氣管會影響行車安全,要開單舉發,即是暴露

3、其本身對於道交條例的認知錯誤。(註二)接著討論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通常警方常常說改裝排氣管是「產生噪音屬實」,所以在這裡就必須弄清楚一件事→什麼叫做「製造噪音」?機噪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中車輛不定期檢驗於停車場、站、路旁等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臨時施行,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前項噪音檢測項目為原地噪音。」,又機噪辦法第四條規定:「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出廠之轎車、旅行車原地噪音檢驗值之上限為103dB。」,由上述機噪辦法的規定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汽車製造噪音的定義就是:「原地噪音

4、超過103dB」,另外,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所以,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產生噪音,其權限並不在警方,若警方恣意以汽車「製造噪音屬實」為由開單舉發,就是很明顯的違法行使職權。(註二、註三)有關於前述所及,台北縣警局並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交通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亦做相同函釋。(註四)最後談道交條例

5、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素有「飆車條款」之稱,因其針對道路競駛、競技等設有重罰,因非本次討論範圍,先不贅述。而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其規定內容與適用方式、範圍與上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大同小異,故其成立的條件亦相同。Q3:既然法律規定改裝排氣管只要不超過噪音值並不犯法,為何警方還是會刁難我呢?A3:老實說,就連讀法律的人都沒幾個會去弄清楚道交條例的規定了,更何況是警方!而且警察是公務員,上面交代的勤務不執行也不行,再加上社會上對於改裝車的風評一向不好,所

6、以這種現象還是等上一段時間來改善了。Q4:萬一我不幸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了,我要如何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呢?A4:如果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依規定可以在十五天內向監理機關「陳述意見」,也就是申訴;但是申訴案件監理機關會把申訴案丟回原舉發員警手上來進行,想也知道警方多半是不會自行改正錯誤的,所以申訴成功的實例非常少。另外一個途徑較麻煩,但卻較有保障,就是法院異議。紅單開立後十五天內如果當事人既沒有申訴,也沒有直接繳納罰鍰結案者,監理機關會逕行裁決;另外直接去監理機關領裁決書也是一途。總之領到裁決書後的二十天內可以撰寫聲明異議狀

7、向當地管轄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如果證據夠、說理足的話,不用開庭約一個月即可收到裁定。勝訴就放鞭炮,敗訴還可再提出抗告。(註五)至於如何撰寫聲明異議狀,一定是令大家頭疼的問題!但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真遇到此類問題的話,那就請上CP法律版來求助吧!註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三、未依規定

8、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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