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管改装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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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貼改裝法律常識-排氣管篇作者:CP-406Q1:汽車排氣管可以改裝嗎?會不會違法?A1:汽車排氣管當然可以改裝,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點1-外觀、功能皆完整,沒有破損或缺漏等情形。2-音量不可超過法定103分貝。Q2:到底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的規範為何呢?A2: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及音量限制的規範,分別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下稱機噪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註一)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雨刮、喇

2、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上述條文依文義解釋可清楚的知道分為前後段,在這裡用文字顏色來加強各位的區別。以往警方常說「汽車配件變更原有規格就是犯法」,這種說法是很大的錯誤!以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言,該款前段的六項設備只有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下,才能依本款開單舉發,而這六項設備,也僅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來適用,不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來適用,否則就是適用法規錯誤!所以警方如果說改裝排氣管會影響行車安

3、全,要開單舉發,即是暴露其本身對於道交條例的認知錯誤。(註二)接著討論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通常警方常常說改裝排氣管是「產生噪音屬實」,所以在這裡就必須弄清楚一件事→什麼叫做「製造噪音」?機噪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中車輛不定期檢驗於停車場、站、路旁等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臨時施行,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前項噪音檢測項目為原地噪音。」,又機噪辦法第四條規定:「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出廠之轎車、旅行車原地噪音檢驗值之上限為103dB。」,由上述機噪辦法的規定可以很清楚的知道

4、,汽車製造噪音的定義就是:「原地噪音超過103dB」,另外,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所以,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產生噪音,其權限並不在警方,若警方恣意以汽車「製造噪音屬實」為由開單舉發,就是很明顯的違法行使職權。(註二、註三)有關於前述所及,台北縣警局並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交通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交路九十字第0一

5、一三三八號函亦做相同函釋。(註四)最後談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素有「飆車條款」之稱,因其針對道路競駛、競技等設有重罰,因非本次討論範圍,先不贅述。而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其規定內容與適用方式、範圍與上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大同小異,故其成立的條件亦相同。Q3:既然法律規定改裝排氣管只要不超過噪音值並不犯法,為何警方還是會刁難我呢?A3:老實說,就連讀法律的人都沒幾個會去弄清楚道交條例的規定了,更何況是警方!而且警察是公務員,上面交代

6、的勤務不執行也不行,再加上社會上對於改裝車的風評一向不好,所以這種現象還是等上一段時間來改善了。Q4:萬一我不幸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了,我要如何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呢?A4:如果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依規定可以在十五天內向監理機關「陳述意見」,也就是申訴;但是申訴案件監理機關會把申訴案丟回原舉發員警手上來進行,想也知道警方多半是不會自行改正錯誤的,所以申訴成功的實例非常少。另外一個途徑較麻煩,但卻較有保障,就是法院異議。紅單開立後十五天內如果當事人既沒有申訴,也沒有直接繳納罰鍰結案者,監理機關會逕行裁決;另外直接

7、去監理機關領裁決書也是一途。總之領到裁決書後的二十天內可以撰寫聲明異議狀向當地管轄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如果證據夠、說理足的話,不用開庭約一個月即可收到裁定。勝訴就放鞭炮,敗訴還可再提出抗告。(註五)至於如何撰寫聲明異議狀,一定是令大家頭疼的問題!但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真遇到此類問題的話,那就請上CP法律版來求助吧!註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

8、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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