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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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额度合同)签订地点:中国             24-24-最高额质押合同重要提示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质权人:恒丰银行分(支)行负责人:                      通讯地址:                     24-24-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

2、”)和质权人(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质标的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请在相应类型中打√)□动产□汇票□存单□仓单□公路收益权□股权□,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清单”(以下简称“质押清单”)为准。1.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第二条担保责任2.1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

3、或其他融资款,或者,质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时,质权人与债务人可在主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相应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2.2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24-24-“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2.3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

4、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物处置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4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质权3.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出质人主张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1)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到期;(2)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授信额度;(3)质物被查封、扣押、冻结

5、的,质权人收到查封、扣押、冻结机关的通知;(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行使质权;(6)质权人认为可以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24-24-主债权的发生指质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3.2在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债权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出质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质权人保管质物的费用、第2.3条所列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3.3质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最高额质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质权人届时向出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第

6、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4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

7、、诉讼(仲裁)等情况。4.6在签订本合同时,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债务人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24-24-的,出质人已提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5.1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5.2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担保。5.3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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