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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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出质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传真:质权人: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凭证(统称“质押物”)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

2、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第7页共7页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

3、《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币种:。(大写)。(小写)。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

4、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四条质押物质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物清单”。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五条质押登记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六条 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

5、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第7页共7页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

6、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第八条孳息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主债务,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九条质押物的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项:1、适用;2、不适用)出质人应向与质权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质押物的账面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质权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出质人不

7、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出质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质权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债权余额。本合同签署后日内,出质人须向质权人提交该质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质权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质权人执管。第十条担保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支付,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额内就质押物优先受偿。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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