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待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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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待遇研究  摘要:在我国,看守所是由人民政府设置、公安机关管理的,承担刑事羁押职责,为公检法司履行刑事诉讼服务职能的执法部门。2009年云南晋宁看守所在押人“躲猫猫”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出现引发了民众对看守所监管问题的关注,使看守所内的人权保障问题曝光在了全社会的“镁光灯”下。人道待遇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所应受到的社会和他人对其最起码的尊重。被羁押人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仍然是社会一分子,获得人道待遇、尊重其人格尊严是应有之义。  关键词:看守所;在押

2、人员;人道待遇;国际标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2—0013—04  自2009年以来,公安监管部门在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待遇保障方面下足了功夫,通过特邀监督员巡查机制、在押人员投诉机制、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对社会开放机制、律师预约会见机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等,有效提高了在押人员的人道主义待遇。特别是一些地区推行的“一日生活制度”创新,转变了过去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尊重在押人员人格,取消了“坐板”、“反省”等带有歧视性色彩的生活内容,变化显著。然而

3、,尽管在近年的看守所管理机制改革中,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史无前例的重视,就提高其生活待遇、保障人权水平等方面的创新也屡见不鲜、卓有成效。但在羁押条件、卫生环境、医疗健康、饮食营养等环节,我国的监管场所与国际普适标准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对此,我们需要以域外经验为参考,对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发现不足之处。  一、概述  在看守所中,由于在押人员特定的法律身份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所决定,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公民相比,往往具有相对的不完整性。然而,即便是在人身自由上受到了限制,在押人员的基

4、本人身权利依然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得到保障。在欧洲,2006年生效公布的《欧洲监狱规则》基本原则中的前3个都直接涉及在押人员的人道待遇问题。而这些基本原则搭建起了欧洲监狱管理中的基本框架,所有缔约的欧洲国家在管理其本国监禁场所并制定相应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都应当予以关注和遵守。具体来说,这3个条款可以表述为:1.所有失去自由的在押人员之人权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2.在押人员保有法律未剥夺之权利,无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3.对在押人员施加的限制措施应当符合最低限度之必要性和比例性之原则。这三项基本原

5、则的基本思想最早为一位叫亚历山大·帕特森的英国学者提出,并且不断发展,最终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他认为,剥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十分充分的惩戒了,在押人员不应当再承受额外的痛苦或限制了。同样,对于那些未决犯来说,羁押的目的本就不是惩罚,对其自由的限制应在最低限度上与羁押目的相匹配。  在押人员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其自身的隐私权、名誉权因此而削减。看守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权、名誉权。尤其不得在言语或行为上侮辱其人格。无论是在目前的《看守所条例》

6、,还是《看守所执法守则》中,对于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物质利益等方面,都予以了关注。然而,对于在押人员的精神利益,却明显关注不够,最为典型的便是对其人格权的保护。以隐私权为例,目前我国的各大看守所中,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监所秩序,每个监室都被安装了监视设备,以便民警时刻了解在押人员的动态,一旦发生自杀、斗殴等紧急状况,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加以处置。然而,在充分考虑安全事项的同时,却鲜有看守所注意对于在押人员隐私的基本保障。在押人员洗浴、如厕等日常生活之隐秘举止,也在看守所的监控之下。甚至一

7、些看守所中,负责监控女子监舍的仍然是男民警。尽管监管部门的预期是正当的,即全程监控在押人员,避免出现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然而,在押人员的隐私权在“安全第一”的大前提下却被无情地剥夺了,这是对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一种不尊重。  在“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全国范围的看守所开始逐步向社会开放,以平息外界关于其“不透明”的质疑。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2009年6月份至2010年1月份共确定了150个看守所对社会开放,通过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邀请党政领导、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等视察,接待在押人员家属、律师等方式

8、接受社会监督,并把“主动公开,全程公开,长期公开”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至今,已经有2100多个看守所实现了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对象主要囊括了:已决犯直系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监督员,社会人士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或个人。看守所开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看守所开放提高了看守所工作的透明度。其次,看守所开放有利于加强对看守所执法的监督。再次,看守所开放有利于促进对于看守所的宣传。然而,这种开放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对在押人员人格权的不尊重,一些在押人员甚至自嘲自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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