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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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和研究  【摘要】在押人员是较为特殊的群体,他们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一个封闭和被动的环境里,他们的权益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特别是他们的诉讼权利,监所被监管人员的诉讼权益的保障是当今法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作为一个特殊群里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在押人员的改造和教育,以及防止错案、错押深度危害,所以研究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

2、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监所部门要不断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日常医疗制度、伙食管理制度、一日生活制度、依法办理提讯制度、牢头狱霸防范和打击制度,畅通在押人员救济途径和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权利。  一、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现状和原因  (一)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申诉权没有得到重视  我国宪法规定,控告、检举、申诉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不管是社会公民还是在押人员都应该享有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但在当今现实中在押人员反馈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很多在押人员不知

3、道在哪控告、检举和申诉,也不知道向谁控告、检举和申诉;甚至执法人员认为在押人员反馈问题是一种不满或者报复心理,这样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就被剥夺。其次在押人员自身不愿意向监所民警或住所检察官提出控告、检举或者申诉,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他们对控告心存疑虑,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检举权存在行使不通畅,或者住所检察官自我认为检举材料缺乏可证性,忽视传递检举材料,也有些办案单位拖延不作为而导致在押人员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  (二)辩护、上诉权实行困难  辩护、上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处在关押期间,怎样保障被

4、告人有效的行使上诉权,以及在怎样准备以后审判阶段辩护的准备;我们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大多都将犯罪嫌疑人羁押看守所,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也都继续羁押。法院审判时,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则将未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全部逮捕羁押看守所,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的关押量,使得绝大多数刑事被告人都要在看守所行使上的诉权和辩护的准备工作。因此,关押期间上诉权和辩护准备工作保障问题,应引起驻所检察室的高度重视,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法顺利进行。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得不到真正落实  在当前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下,检察院

5、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逮捕决定后,即将案卷移送给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在捕后继续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很少会主动将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与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而侦监部门也鲜有主动对批捕案件进行捕后跟踪。新刑诉法增加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虽然进一步扩展了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但具体执行程序、职责分配等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新制度无法很好融入现有办案机制问题,必将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新刑诉法通过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规定的修改,使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非羁押强制措施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的管理问题,

6、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毕竟还是建立在对书面证据材料的审查基础上,通过外在客观证据材料对行为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其并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配合,因此,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遭到滥用,必将导致严重后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办案人员的审查权,在合理运用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作用,但是此权利的滥用,将导致大量人身危险性高的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给社会治安增添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监督办案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确保该制度发挥其应有功效的保障。  (四)在押人员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执法者素质不高、诉讼权

7、利保障淡薄,现在监所中存在很多干警素质低下,思想认识存在问题,学历,业务水平、执法理念都有待更新,导致他们在监所中执行任务时,没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去执行,在押人员所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的行为;这样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被羁押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保障,很多在押人员都是社会中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淡薄而触发法律进入看守所或者监狱,本身的文化水平的限制和羁押环境的限制,使他们无法意识到自己诉讼权利的保障,或许知道,由于封闭性,无法学习法律知识和咨询社会人员。  3.监管不到位,缺

8、乏有效的监督,监所存在的问题,很多是监管不到位而形成,监所内部监管机制存在滞后现象,对干警的培训学习,思想转变都没有及时更新,执法手段僵硬;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存在很多形式主义或者只是表面的检察监督,没有从根本去监督在押人员需要反馈的问题,特别是诉讼问题,以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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