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时环保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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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兴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刘正生、邓饶胜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兴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兴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8号3幢217室(奉工)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保洁服务,空气净化设备开发,批发,零售,健身器材批发、零售。【企

2、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刘正生49.5万元货币2009年6月11日邓饶胜0.5万元货币2009年6月11日股东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六条股东缴

3、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

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三)修改公司章程;(四)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

5、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6、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7、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8、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5(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二)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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