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物业维权的样板资料—j小区业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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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物业维权的参考样板资料:JJ小区业主函〔2010〕1号JJ物业公司:JJ地产公司:我们是JJ小区部分前期业主代表,因对JJ地产出卖的房屋质量和JJ物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经多次交涉未果,故依据《物权法》、《建筑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规章、省法规和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被迫依法书面函告,催促妥善解决。各项详细请求、主要依据及事实理由分别如下:一、地下室渗水和防水工程质量隐患问题(一)问题描述:1、地下室泥下部分普遍渗水、影响正常使用,一二期相同,南套突出,家家如此。远超GB50208-2002标准,阴雨后更加明显。2、外墙面均有多处破损、墙

2、棱、外窗台未做斜面、外阳台踢脚线开裂等防水工程隐患多、普遍。(二)具体请求:对照《js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我们一致认为开发商组织验收的房屋质量在核验时未达规范,房屋工程质量不能判定为合格。请求:1、复查投诉业主房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住建部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2、书面承诺2个月内对地下室渗水、防水工程逐项修复并经业主参与验收合格,如工程复杂或气候影响并有合理解释,可延期1个月。3、外墙、石材破损等非功能性瑕疵按《JS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5》4.1.27.4四级规定时限修复,或按合同规定双倍补偿。

3、4、合理补偿因地下室渗水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三)依据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JS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四)救济方法:如贵公司未按要求承担房屋质量的违约责任或保修责任,逾期未修复或故意拖延、推诿的,我们将视情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和司法救济措

4、施来被迫维权:1、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和上述标准,向市质监站申请重新核验建设工程质量。同时请求行政撤销《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并申请对违法核验等违反上述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公众通过媒体公开,并作出行政处罚、调整相应资质。2、经市质监站审核,如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则由贵公司承担保修责任,我们将同时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复核。如不合格,行政撤销《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我们视情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联合追究贵公司违约逾期交房责任,按日承担经济赔偿。3、向法院请求司法撤

5、销《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第十三条维权:7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阳光棚、封闭阳台、拆窗开门、阳台砌砖、防盗栅和太阳能等外立面设施问题(一)问题描述: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中一概禁止。(二)具体请求:现有业主一致要求许可设置、但应当符合以下规范:1、只能在有完全产权部分设置。2、使用同外立面协

6、调的本色亚光材料,除地面外,原则不能再用水泥浇筑搭建成建筑物。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大众审美要求。4、外立面应当修复协调或本色。5、外立面设施设置可由业主报批,但否决前应征求业主代表意见。6、不听制止的违约、违法行为,物业应当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职能机关举报,也可以联系业主代表,帮助协调、督促纠正。(三)依据理由:1、依据《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JJ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因在物业销售前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是无效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

7、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不能限制物权。7阳台享有专有所有权。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安装约定或以《补充协议》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3、封阳台等上述行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物权行使的正当性要求。因安全、防水、防尘、噪音生活需要,采用的方法如果已顾及小区环境整体美观,没有损害其他业主权益,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则不属依

8、法禁止行为。4、物权远高于小区整体美观。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权利比小区整体美观表层利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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