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快推进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

有关加快推进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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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推进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府令第175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现代产业和用地类别(一)本意见所称的现代产业,是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七大产业;先进制造业主要是智能装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气机械等先进装备制

2、造业;现代服务业包括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会展、数字创意、双创服务等七大产业,具体见附件1:《澄海区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二)本意见所称的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是指用于扶持现代产业发展的工业、商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18(三)现代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新增产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现代产业项目建设,并向社会公布。(四)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参照汕府令第1

3、75号文规定,根据地价评估结果、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行情、产业政策等综合确定出让起始价或底价,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五)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商业用地项目,可通过约定自持与销售比例、制定地价修正规则、创新供地方式等措施予以支持。对具体项目可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在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基础上,结合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行情、产业政策等通过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用

4、地出让起始价或底价。三、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六)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参照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采用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采用上述供地方式出让的现代产业用地出让年期和先租后让的总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18(七)先租后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

5、竞得人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2+3+N”的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八)租让结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四、优化用地供地及验收流程(

6、九)实施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申请用地的准入条件包括行业分类、固定资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容积率等,具体见附件2:《澄海区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参考指标》。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对现代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18(十)建立现代产业项目预申报和预审查制度,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来我区投资的现代产业项目持有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提出项目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用地产值、综

7、合能耗、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建设规模和时间要求等。区发改局召集相关部门以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产业项目用地论证,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产业准入、出让年限、出让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有关内容,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十一)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现代产业项目,按产业项目行业门类、产业准入、出让年限、出让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十二)现代产业项目

8、用地出让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现代产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  (十三)现代产业用地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与用地取得人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并按本《实施意见》第五点规定履行履约保证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再与用地取得人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具体流程参照汕府令第175号文规定执行。  (十四)建立现代产业项目用地竣工达产验收制度,18土地受让方应在竣工阶段和达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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