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200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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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判断发表时间:2009-8-307:17:00阅读次数:142证据的关联性,应当是指与诉讼中审查对象的相关联。因而,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存在不同。民事诉讼中,与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相关的、可以证明这些待证事实的,均为有关联。但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仅仅审查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与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不同,它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这些事实,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及处理结果,作出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认定但涉及到该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事实组成,附带行政赔偿或者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的案件事实,还应当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等事实。凡与这些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才具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的双重含义:价值关联性,与事实关联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相应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诉讼证据过程中也主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

3、实性进行审查。其中,《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标准,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审查证据真实性的标准,但是对于如何审查证据关联性,以及证据关联性的具体内涵,《证据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对证据关联性进行明确规定,而交由法官进行判断;但是在英美法系,受到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大都在立法中明确对证据关联性作出了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将“相关证据”定义为:“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55条规定:“诉讼程序中有关

4、联性的证据,是指如果该证据被采纳时,可能合理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对诉讼中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的证据”。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证据关联性主要有两重含义:证据欲证明的事实是诉讼中必须确认的事实,即为待证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理论上,一般把前者称之为法律关联性,即证据应当具有证据价值,也可称之为价值关联性;后者称之为事实关联性,即证据应当具有证明力。6在审查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将该证据与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每一部分的事实进行分析,其所证明的那一部分事实,如果与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的某一部分事实具有某种联系的,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如果

5、与任何部分的事实都没有某种联系的,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例如,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甲医院给病人服用的某抗癌西药为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医院不服依法起诉到法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某抗癌西药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医院提交了该药具有一定疗效的证明材料。药品管理法第31条中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该法第48条中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为假药

6、。根据上述规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某抗癌西药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可用来证明其认定甲医院销售的某抗癌西药为假药的事实。据此,具有关联性。因具有疗效的西药未经批准也属假药,故“有疗效”与不是假药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甲医院提交的证明某西药具有一定疗效的证明材料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其销售假药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认定这些证明材料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但是,不能仅仅以此就推定这些证据与该案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7、药品经营许可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如果仅给甲医院没收西药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这两项处罚属于羁束性处罚,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可以推定甲医院提交的证明某西药具有一定疗效的证明材料与被诉处罚决定没有关联性。如果被诉处罚决定还给予二倍以上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具有疗效的证明材料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情况下,有可能起到证明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的作用,因此,此种情况应当确定这些证明材料具有关联性。相关法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

8、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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