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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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股东出资交付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拥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侵占股权,侵害了股东权利,使股东丧失了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但就公司而言,可支配的财物没有因此减少,也就是说法人财产权并没有受到侵害,因此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资成为股东,股权也因此成为与人们息息相关的重要财产权利。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股权纷争

3、的大量涌现,其中尤以侵占股权最为恶劣。而关于侵占股权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权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012年6月,王某红、张某平、梁某仁出资500万元设立了浙江某公司,三人各持公司股份70%、20%、10%。2013年7月,王某红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介公司按照王某红的授意,假冒张某平签名,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等文件,到浙江省某县市场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张某平的全部股份变更到王某红名下。2015年3月,张某平到公安机关报案,

4、控告王某红涉嫌职务侵占,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王某红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各抒己见,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相关判例1、周萍芳职务侵占案2001年4月,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绿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合肥成立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中绿公司)。华人琴任安徽中绿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义持股80%;周萍芳任安徽中绿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名义持股20%。2002年8月,华人琴去世,吴法顺接任北京中绿公司和安徽中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6月,周

5、萍芳假冒华人琴、吴法顺的签名,虚构华人琴与江振国(周萍芳之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节,伪造安徽中绿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华人琴代北京中绿公司所持的80%股权变更到江振国名下,将法定代表人由吴法顺变更为周萍芳。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6月19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周萍芳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萍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5万元,周萍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

6、,维持原判。但公诉机关指控周萍芳涉嫌职务侵占罪,是指控她身为安徽中绿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将本单位价值207.8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对股权是否能成为犯罪对象尚存在争议,因此未就周萍芳侵占股权的行为提起公诉。2、栗强华职务侵占案2003年3月,周合昌、郑万朝、朱朝云出资100万元设立新疆阿克苏天源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源公司),后经变更,3人各持公司股权70%、10%、20%。2005年11月,天源公司聘任栗强华为副经理。2006年1月,栗强华利用掌管公司公章等

7、之便,未经郑万朝、朱朝云同意,伪造了《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在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郑万朝、朱朝云的全部股份变更到其妻周惠娟、其岳父周合昌名下。2007年3月26日,栗强华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以职务侵占罪被公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一审认为:栗强华被天源公司聘任为副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文件、变更登记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股份价值122.23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

8、栗强华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栗强华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挪用资金部分事实略)二、《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下简称《工作意见》)内容: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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