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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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生育并发症备案    确诊为生育并发症(13种),由确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报告单,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医院盖章)一式两份,由企业经办人在确诊结论作出5日内将以上材料报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登记备案。由社保局盖章后交单位一份,待申报待遇时一并交回待遇审核科存档。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一次性申报,申报结束后不得再申报并发症费用。    1、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社保

2、局待遇审核科一次性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正规发票原件,身份证、准生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审核),《生育就医证明》复印件(未办证的不交),病历,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婴儿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急诊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2、申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参保职工在协议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江北区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正规发票原件,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审核),门诊病历、

3、手术记录、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三、费用审核及待遇支付标准(在2009年3月1日前发生的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1、产前检查费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   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150200250    说明:产前检查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    2、终止妊娠医疗费。“终止妊娠”是指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必须凭《(再)生育服务证》享受此项待遇。终止妊娠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终止妊娠一级

4、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4个月以下流产100150200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4506007507个月以上引产80010001200宫外孕180021002400    这里的一月按30天/月计算,即怀孕大于等于120天为4月以上,    怀孕大于等于210天为7月以上。    参保职工因紧急情况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终止妊娠的,必须要出示急诊就医证明并符合急诊就医的条件:如产妇大出血、低血压、昏迷等表现。    终止妊娠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    3、生育医疗费。

5、“生育”是指计划内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计划内再生育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生育有顺产和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两种情况,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生育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顺产80010001200难产100012001400剖宫产180021002400    4、生育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为大额生育医疗费,需由审核人员初审后报市医保中心生育办医疗管理科复核,故申报材料需报送两套,发票复印。    5、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感染、

6、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    生育并发症的支付方式是限额+累计分段按比例,不分医院级别,支付标准如下: 费用段费用额度支付比例自负比例500以内(含500)500100%0500-1500(含)100080%20%1500-2500(含)100070%30%2500-3500(含)100060%40%3500以上不封顶50%50%    以下情况使用全血、血浆、人血白蛋白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价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执行:前置胎盘、产后出血超过500ML、中度或重度

7、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检证实)、羊水栓塞、子宫破裂、重型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    6、产假天数计算 普通生育晚育每多N胞胎难产4月以下流产宫外孕4月以上流/引产90+30+N×15+15153042    晚育:《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7、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及待遇审核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8、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分医院级别定额支付,标准如下:计划生育手术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455065皮下埋植术507080取

8、出皮下埋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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