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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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

2、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4、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

5、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规章对报送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提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未满16周岁以及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教学实习等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十二条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居住地投资创业或者属于居住地引进人才以及

6、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应学历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其他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接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

7、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3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

8、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居住证。  证件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换证。  第十五条在居住证证件有效期内,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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