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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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缘起与发展趋势  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以及由此带来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导致16世纪的欧洲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监禁制度,英国伦敦感化院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监狱是欧洲早期监狱的典范。最初的监狱,关押有劳动能力但却好吃懒做和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对他们进行训练,使他们自食其力,安分守己地生活。由于这些机构是用来进行“矫正”——即训练教育——的场所,于是就按这种基本概念命名,叫做“矫正院”。在矫正院里,刑罚的执行被看成是通过劳动和有秩序的生活进行训练教育。当时声名显赫的阿姆斯特丹斯平豪斯监狱大门上的横幅标语是这种矫正思想的最好见证:

2、“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还牙,而是强迫你为善。我手腕似铁,但我心中充满慈爱。”(注:参见(德)京特·凯泽著.刘瑞祥,潘佳斌,红云译.《欧·美·日本建于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13页。)欧洲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这种矫正院。然而这些矫正机构只是对封建刑罚滥用的局部纠正,因为没有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健全的制度保障,这些机构在18世纪逐渐退化了,大多变成了骇人听闻的恐怖之地。  产生于18世纪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继续高举反封建刑罚的大旗,只是其理论旨趣已不再是对受刑人进行矫正,而是立足于绝对的意志自由,探求应当追加于受刑人的刑罚额度,以实现正义。“在刑事古

3、典学派的刑罚理论中,只有惩罚的概念而没有矫正的概念。”(注: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0.)十九世纪末期,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累犯、惯犯现象日益严重,迫使人们对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进行反思,于是,以有效抑制犯罪、防卫社会为目的的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基于对意志自由的否定,刑事实证学派否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立足于对犯罪的病理性的理解,龙勃罗梭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进行积极救治的手段,通过刑罚改变行为人性格的危险性,防卫社会;立足于对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认识,菲利提出了刑罚的矫正性,并以此作为刑罚进步的标志。菲利认为: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

4、法典只有惩罚的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罪犯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出现了只有矫正而没有惩罚的观念。(注:[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5.)在20世纪前半期,两次世界大战和战争所造成的经济萧条以及反对行刑人道化和现代化的法西斯政府,给本来就进展缓慢的改善行刑条件的进程设置了更加严重的障碍。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公众和学术界的舆论中,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观念才重新受到重视。  刑事实证学派的矫正观念,主要局限于监狱内的矫正。但是,累犯、惯犯等现象的日益严重,使人们对狱内矫正的效果越来越感到怀疑,犯罪人数的增加、当前刑事机构的过分拥挤和政府

5、拨款的减少都对进一步开展矫正改革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人们开始将矫正的目光由监狱转向社会,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行刑方式。(注:缓刑、假释作为社区矫正体系中的具体制度,是矫正时代的产物,并不是二战之后才出现的行刑制度。1870年,在美国的波斯顿,首先产生了缓刑制度,随后,美国的其他州以及其他国家都把缓刑当做鼓励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偶犯与初犯等改造的措施之一予以采用。假释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与缓刑制度的兴起同步。参见邱兴隆:“矫正刑的理性反思”,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1期。)  如今,社区矫正已成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的一项刑罚制度。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大适用社

6、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注:http://www.ltjy.gov.cn/xinwen/200307/n07300909.htm。)。联合国的许多文件和公约,例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非拘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和《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等,也大力倡导非监禁刑措施或监禁替代措施,发展和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已成为一种历史潮流和国际趋势。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实证学

7、派在刑罚中引入了矫正的观念,而新社会防卫论和犯罪标签理论又将矫正的场所从机构内引向社区,并合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相对报应主义刑罚观则提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不应只强调矫正而忽视报应,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之上。  (一)刑事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  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而刑事实证学派则将理论的触须伸向犯罪人,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命题。以犯罪人取代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取代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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