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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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如今已走过九个年头。去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将社区矫正正是纳入刑法。可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制定统一社区矫正法、明确执行主体,做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制度 刑法  社区矫正是于英美法系的一种新型的犯罪矫正方式,它的英文为munitycorrection。即是将犯罪不放在监狱等相对封闭的区域进行矫正,而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社区矫正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国家行刑轻缓化、刑罚人性化的产物,并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为

2、各国所效仿。相对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比如社区矫正更有利于犯罪的社会回归,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等等。社区矫正思想是伴随着行刑理念从惩罚报应过渡到矫正复归后萌生的刑罚理念,其发展与演进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刑罚及行刑思想的理性探索。我国是在二十一世界初开始正式关注研究这一新型的矫正措施。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尝试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工作非常不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也仅仅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并没有相关的配套立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

3、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按照《通知》的概念,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被视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其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4、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则没有包括对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纵观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和实际执行情况,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社区矫正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相关制度还不完善,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7年在全国各地扩大试点,去年刑法修改将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列入刑法。应当说这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蓬勃发展的象征,然而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取得的成就而忽略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5、 (一)立法相对滞后  如果说2003年开始试点的《通知》只是一种极具鼓励意义的尝试,那么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则从立法上肯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社区矫正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其前提是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可是,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规定也仅仅限于两高两部的一个通知以及刑修八的简单规定,存在巨大的立法缺陷。(1)立法层次较低。两高两部的《通知》并不是法律,而基层司句的具体规定的立法层次更低,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刑修八虽然是正是的法律,但是规定简单粗疏,并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2)可操作性较弱。《通知》仅就一些技术问题泛泛规定,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等等问题并没有准确的回答

6、。而刑修八的规定更为简单,怎么适用社区矫正,如何适用社区矫正等等问题都没有涉及,仅就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3)相关配套法律不健全。国外许多国家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而英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则由许多判例法构成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我国并不存在单独的社区矫正法,刑事诉讼法也无相关规定。(4)严肃性较低。由于没有严格的配套立法,仅仅靠两部两高的《通知》和相关司局的具体规定,容易导致这项制度流于形式,严肃性大大降低。  (二)执行主体模糊  法律的生命在执行,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的一部分,因此,与执行机构的构建密切相关。如果只有纸面的规定,没有良好的执行制度,则无论再美丽的法律制度也因

7、为缺乏生命而黯然失色。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目前学界的争论极大。第一种主张认为,我国应实行刑事执行制度一体化,应将社区矫正的执行职能统一划归到司法行政部门。第二种主张则认为,实行统一的刑事执行制度并非要求把所以的刑事执行法规于一个部门。一方面,加大了单个部门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其完成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必然会造成有些部门忙的死,有些部门死不忙的局面。第三种主张则认为,现行关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存在重合混乱的状况。既会导致职责不明工作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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