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成员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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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元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成员单位名单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强化执行力度,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二、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广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海事局、市消防支队—1— 附件2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事项,共5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备注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证监会 —18—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18— 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7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公安部 8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9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宝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批,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变更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18— 10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十九条: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华侨、港澳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业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18— 11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2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额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中国人民银行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三、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管理。(一)进一步严格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审批制度。1、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施工单位,不得从事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8— 14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5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6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1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18— 17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6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18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9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8— 2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8— 2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3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中国民航局 24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05项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 25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第三十五条: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中国民航局 —18— 26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27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五)修改章程;(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银监会 28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六十二条: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七十条:外国银行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首席代表一定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职资格或者要求其代表的外国银行撤换首席代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一)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的;(三)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的。银监会 —18— 29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银监会 30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银监会 —18— 31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审批《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92项: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七条: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时,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证监会 32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务院或证监会33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监会34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监会—18— 35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保监会 36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保监会 —18— 37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9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9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38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2项: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548号):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省政府金融办 39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 40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第十条: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商务部 4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42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3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8— 44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监会 45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监会 46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证监会 47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公司形式;(三)变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监会 48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二点: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第三点: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18— 49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点: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5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4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附件第403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51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保监会 —18— 附件3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5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采矿权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4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5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117— 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7港口经营许可市级航务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8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9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10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1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1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1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1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1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117—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16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1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18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19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20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1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117— 2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2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26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7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8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9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117— 30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31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3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3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34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5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3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17— 37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38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订)3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订)4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2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航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 43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17— 4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4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4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47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48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49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50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5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52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117— 53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5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55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56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117— 57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58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59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60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61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62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63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4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17— 65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66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67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68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6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70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7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2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7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117— 7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75国产医疗器械注册(第二类)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7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77药品生产许可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78药品经营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79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80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117— 81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82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8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8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85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86粮食收购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8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88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9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90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1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7— 92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93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95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关参与)《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9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9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117— 98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99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100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3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4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5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06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107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17— 108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0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110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1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13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17— 11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115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116安全生产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炭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二、三条117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18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119保险公司进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120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12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122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123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117— 12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125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126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州)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12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12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129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117— 130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3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13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13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3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35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136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137期货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138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39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14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41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17— 142供电营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内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跨省供电)《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143拍卖企业设立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附件214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5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46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147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48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49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保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17— 150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保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5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中国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52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17— 附件4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共212项)序号项目名称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注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17—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117— 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6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7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8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117—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10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 —117— 1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额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3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4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5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它违法活动,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6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第十七条: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7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8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主要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7— 2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银监会银监会 23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外国银行代表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监会银监会 —117— 2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三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银监会银监会 25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银监会银监会 —117— 26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八条第一款: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为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市(州)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指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 —117— 27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审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代表处的审批和监管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日常监管。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代表处,由证监会予以取缔;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外证券交易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8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17— 29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五条: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0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1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保监会保监会 —117— 32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17— 3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取缔。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34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民航总局依照《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活动,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主要监管部门:中国民航局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民航局 —117— 35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 36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生产、维修活动的,违反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或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或者经营活动。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 37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 —117— 38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9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0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商务部门 41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42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3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4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45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6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7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8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9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17— 50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51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52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二点: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第三点: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 —117— 53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二点: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 5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55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17— 56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7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8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9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主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17— 60煤炭开采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营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主要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17— 6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综合利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综合利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门 62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3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7— 64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5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66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7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17— 68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69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70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71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117— 7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17— 75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6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17— 78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9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0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1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17— 8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8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7— 86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87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88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89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17— 90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外汇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9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外汇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9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3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117— 9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财政部门 95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 96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 97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7— 9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上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0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7— 101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2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7— 10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7— 106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07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17— 108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三、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一)地方政府要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各地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商务部门 —117— 109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10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11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商务部门 —117— 11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不得下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下放商务厅“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项目,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11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17— 114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15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监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17— 第五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116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17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主要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117— 118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19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20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2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2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23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海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24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25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海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26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27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六、接本通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光盘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发现擅自批准引进设备并非法开工生产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做好协调工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28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要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7— 129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要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30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7— 131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7— 13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主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5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7—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136食品流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7—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137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7— 号):二、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138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监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17— 140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4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17— 142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43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主要监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17— 14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 145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46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 —117— 147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邮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 148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监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17— 149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主要监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50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51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17— 15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本办法所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全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117— 15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五)其他违法行为。主要监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15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从事《目录》中假肢和(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 155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17— 156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财政部、证监会依法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57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58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17— 160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61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62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海事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 163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17— 16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6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6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17— 168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海关海关 16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17— 170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主要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71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117— 172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173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174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175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主要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 —117— 176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77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五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九条: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盐业管理部门盐业管理部门 178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通信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 —117—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179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三、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审批出入境中介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已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送公安部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中介活动市场的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安部负责协调。四、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对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经营许可证的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要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主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 18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一、假借他人名义者。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三、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117— 18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18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主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18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117— 18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8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7— 18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8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88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89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7— 19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91期货公司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92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17— 193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9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95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17— 196供电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国家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国家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97设立拍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主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商务部门 —117— 19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民政部门民政部门 199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00电子认证服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01职业中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7— 20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3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04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0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06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17— 207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208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中国民航局中国民航局 209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10药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7— 211药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12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第四款: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州)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州)政府应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担。第十九条:财政、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金融业务增项,由批准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主要监管部门:金融办配合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金融办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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