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华交通肇事案

刘建华交通肇事案

ID:13291390

大小:31.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21

刘建华交通肇事案_第1页
刘建华交通肇事案_第2页
刘建华交通肇事案_第3页
资源描述:

《刘建华交通肇事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刘建华交通肇事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1)海南刑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秋兰,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于琼山市,农民,住琼山市府城镇红星管区玉吴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于琼山市,农民,住琼山市府城镇红星管区玉吴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桂娃,女,1944年7月2日出生,无业,住琼山市府城镇三公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如新,男,1915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广西上思县平福乡雄杰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日芳,女,19

2、1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广西上思县平福乡雄杰村。原审被告人刘建华,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在海南省航空公司工作,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琼山市第二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海南省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海府路亚希大厦1510室。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华犯交通

3、肇事罪一案,于二00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01)琼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华有期徒刑一年,被告海南省航空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桂娃、莫如新、凌日芳人民币108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人民币102246.08元。被告人刘建华和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建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琼山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不服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一年八月四日立案,并依法组

4、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于二00一年九月三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刘建华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项目及数额已充分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益,判赔合法合理。上诉人侯业积、陈秋兰在上诉期间同被上诉人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业积、陈秋兰撤回上诉

5、。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立民审判员张阳平代理审判员张政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梁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