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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大荣交通肇事案陈大荣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应如何认定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需具备哪些条件? 【要点提示】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2011年7月2
2、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2011年10月11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129KD号牌小客车沿本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某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某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陈大荣交通肇事案<
3、palign=''center''>陈大荣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应如何认定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需具备哪些条件? 【要点提示】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2011年7月26日) 二审:广
4、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2011年10月11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129KD号牌小客车沿本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某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某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陈大荣交通肇事案5、center''>陈大荣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应如何认定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需具备哪些条件? 【要点提示】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2011年7月2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6、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2011年10月11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129KD号牌小客车沿本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某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某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A129KD号牌小客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7、陈大荣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凤的损伤达到一级伤残。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陈大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荣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大荣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大荣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以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意见:(1)其为初犯,没有前科;(2)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
5、center''>陈大荣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应如何认定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需具备哪些条件? 【要点提示】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刑初字第816号(2011年7月2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6、法院(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2011年10月11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129KD号牌小客车沿本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某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某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A129KD号牌小客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
7、陈大荣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凤的损伤达到一级伤残。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陈大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荣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大荣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大荣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以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意见:(1)其为初犯,没有前科;(2)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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