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 2012.1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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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专利法,2012.1USCodeTITLE35—PATENTS第一章专利及商标局第一节组织设置,主管官员,职掌1.组织设置商务部设专利商标局,其职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保存及维护有关专利及商标之记录,书籍,图式、说明书及其它文件。2.局戳钢印专利商标局颁发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其它文件,皆应盖局戳钢印以确认证实。3.主管官员及职员(a)专利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助理局长二人及依第七条所定之主任审查委员数人。局长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若副局长亦同时出缺,则由任职较早之资深助理局长代理之。局长、副局长及助理局长应

2、由总统提名,经与参议院谘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专利商标局内其它官员及职员则经局长提名后,依法由商务部长任命。(b)商务部长得依职权行使本法所定专利商标局及主管官员、职员之职掌,并得授权主管官员、职员行使之。(c)商务部长得决定主任审查委员之每年基本薪资。但其数不得超过1949年修正之铨叙总全表第17级职等之最高额。(d)局长由助理商务部长兼任,其薪资比照助理商务部长之薪资。(e)专利商标诉愿及争议委员会之成员之薪资,不得超过第5标题第5332条之铨叙总表GS-16所列最高薪点。4.主管官员及职员申请专利权等利益之限制专利商标

3、局主管官员及职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除继承或受遗赠外,不得申请有关专利及直接、间接接受有关专利权之任何利益。在离职后申请专利,主张之优先权日亦不得早于离职日起一年之期间。5.(已废止)参考June6,1972,PubLaw92-310,TitleII,208(a),86Stat.203.6.局长之职权(a)局长受商务部长之指挥,依法指挥监督专利权之审查、发证及商标注册事项,并得为国内外专利商标法事项之研究计画及交流。局长综理专利商标局行政事务,同时负责保管理所有专利商标局之财产。局长经商务部长之核可,在不抵触法律之范

4、围内,得订定有关专利商标行政程序上所需之规章。(b)局长受商务部长之指挥,行使本条(a)项之职权时,得立于与国务院同等之地位,与外国专利局或国际政府机构共同研究或计画,亦得授权他人行使之。(c)局长受商务部长之指挥,并经国务卿之同意,得将编列予专利商标局之预算,每年以不超过十万元之限度,转交给国务院,作为政府国际组织间推动专利商标有关合作事宜之特别支出。此项特别支出于该国际组织已受领其它给付及捐款时,仍得为之,不受美国政府对其它给付或捐款数额规定之限制。7.专利诉愿及争议委员会(a)主任审查委员应由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及科技能

5、力。专利诉愿及争议委员会应由局长、副局长、助理局长以及主任审查委员组成。(b)依据申请人之诉愿申请书,专利诉愿争议委员会应复查审查委员所为不利之审定,并应依第135(a)项之规定,决定发明之优先权及发明之可专利性,诉愿及争议申请案应由局长指定诉愿及争议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审查,只有诉愿及争议委员会有权准予再审查之申请。(c)局长为维持委员会工作之需,得指定具有必要能力且与主要审查委员同等或以上资格之审查委员,担任主任审查委员,其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前述被指定之主任审查委员,得充任委员会之委员,惟其参与委员会审理时,以一人为限,指

6、定主任审查委员之年薪由商务部长核定,其数额不得超过第5标题第5332条之铨叙总表G5-16所列最高薪点。指定主任审查委员之基本薪资在任职终了前,须调回未被指定前之薪资。8.图书馆局长应于专利商标局内设置图书室,陈列国内外之科学相关著作期刊,以供各级官员参考并且顺利执行其职务。9.专利分类局长为迅速并且精确决定某一发明专利案之新颖性,对于美国专利证书其它专利证件刊物内容,得修正或维持其适当之分类。10.文件记录之签证局长得依公众需要或个人之申请,发给专利商标局所核准之专利说明书及图标或其它局内资料之签证本。11.出版刊物(a)

7、局长得自行或交由他人印制下列项目:1.专利之说明书、图标或其影印本,专利商标局为照相印刷之目的,得打印专利图标之标题。2.商标注册证书,包括说明书与图标及其影本。3.美国利专商标局公报。4.专利与专利权人,及商标与注册人之年鉴索引。5.专利与商标案件之判例年册。6.专利法与专利法施行细则、商标法令及有关局内事务之传阅物及其它刊物之汇编。(b)局长可将本条(a)项第3、4、5及6各款所列刊物,以专利商标局内使用之刊物代之。12.与其它国家交换专利之影本。局长得以美国核准之专利专利说明书与图标与其它国家交换其核准专利之说明书与图

8、标。13.供给公共图书馆核准专利之影本。局长得依第41条(d)项之规定,酌收每年发行之费用。提供美国公共图书馆专利之说明书与图标影本以供大众使用。14.向国会提出年度报告局长每年应向国会报告其全年之岁入岁出、局务统计,及其它对国会或大众有用之信息。第二节专利商标局之行政程序21.申请日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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