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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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专利法中文版第一条建制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第二条复印章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第三条官员雇员(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不超过十五人。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

2、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

3、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离职后申请专利时,也无权享受在其职后一年内的优先权日期。第五条(废除)第六条局长的职责(a)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主管或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核准专利和专利证颁发以及商标注册的一切职务;有权对本国的和国际的专利厂商标法进行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并负责管理属于专利与商标局的财产。局长为处理专利与商标局的事务,可以制定各项规章,但不得法律相抵触,并且应经商务部部长批准。(b)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可

4、以与国务院配合,同外国专利局及国际的政府间组织合作进行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或授权他人进行本条(a)款中所述职务有关的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c)为促进专利、商标和有关事务的国际合作而进行研究和研究规划,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经国务卿同意,可以在拨给专利与商标局的经费中拨付一部分给国务院,以便作为专款付给有关的国际的政府间组织,但一年中不得超过十万元。此项专款,可以在付给该国际组织的其他款项或捐款以外支付,并且可以不受法律所规定的美国政府支付此类其他款项或捐款数额的限制。第七条申诉委员会专利与商标局的审查

5、组长应该是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才能的人员,依照文官任用办法予以任命。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与全复审查组长共同组成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诉,对于审查员所作不利于专利申请的决定,进行复查。每项申诉应由申诉委员会的委员至少三人进行审理,参加审理该项申诉的委员由局长指定。申诉委员会有全权决定接受再审理。局长为使申诉委员会的工作不致中断,需要时可以指派具有必要能力的初级或高级专利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但每次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指派的审查员有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但审理一项申诉时,指派的初级审

6、查员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超过一人。商务部部长有权决定专利与商标局中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的薪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六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薪金额,在其被指派担任审查组长任期结束时,应该调整至不担任审查组长时所应该领取的每年薪金额。第八条图书馆局长应在专利与商标局内设立图书馆,保存国内外科学其他著作以及各种期刊,以备本局官员执行职务时参考。第九条专利分类法局长可以根据必要和可能修订和维持美国专利证书及其他国家的专利和各复印刷出版物主

7、题分类的分类法,以利于迅速而准确地制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新颖性。第十条档案的核证副本局长可以向公众或索取者提供专利与商标局颁发专利的说明书与绘图的核证副本及其他可供应的档案核证副本。第十一条出版物(a)局长可以印刷或使他人印刷下列出版物:1·专利证书,包括说明书、绘图及其副本。专利与商标局可以印刷专利说明书绘图的标题,以供影印之用。2·商标注册证书,包括说明、绘图及其副本。3·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公报。4·专利与专利权人的年度索引,商标厂商标注册人的年度索引。5·专利与商标案件判决的年度汇编。6·关于专利法和实

8、施细则的简册,关于商标法规的简册,以及有关专利厂商标局的工作通报或其他出版物。(b)局长可以用本条(a)款内3、4、5、6各项所定的出版物交换专利与商标局所需用的其他出版物。第十二条外国交换专利说明书的副本局长可以用美国专利说明书和绘图的副本外国交换同类物品。第十三条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说明书的副本局长可以向美国保存专利资料供公众阅览的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说明书和绘图的印刷副本,按照本编第四十一条(a)款9项为此目的规定的全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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