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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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建华2013年6月15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

2、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12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

4、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

5、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

6、,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再生育规定中两项以上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只批准再生育1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一方或者双方婚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婚后参照再生育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7、12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

8、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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