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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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合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1、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

2、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三、受价值规律支配。1、3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3、1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

3、让性。3(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

4、并具备正常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虽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3、3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者(含有部分民事责任能力者),即须对其不法行为所致损害于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者,则不负赔偿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亲权人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3、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

5、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4、1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

6、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消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特点:一、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二、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三、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四、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立;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种类: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成立时

7、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5、1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5、2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附: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1)物权变动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以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无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3)法律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

8、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1沉默: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拟制的方式,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民事行为成立。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需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只有在法律的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民事行为的效果。6、2默示:又称为推定形式或间接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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