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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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性的民法规范,是贯穿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法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给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保护。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

3、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别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8.民事法律义务的特点:具有利他性、限定性和法律拘束性。9.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

4、(1)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鼓励和倡导,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2)民事法律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制裁;(3)民事法律义务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民事责任仅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发生。(4)此外,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法律约束力以及承担者的范围方面都不同。联系: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给付性质不同,但形式相同。10.物的意义:须有体,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为权利客体,须独立成为一体,需满足人民需要,须有一定的界限范围。11.物的种类:不同分类:有不动产和动产

5、;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融通物与不融通物;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收入要固定或稳定;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补充: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证人)(2)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厉害

6、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13.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14.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补充:监护的变更:(1)监护人死亡、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需要变更监护人。(2)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借监护之机侵犯、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的,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变更监护人。(3)监护人之间也可以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监护的消灭:(1)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

7、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15.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了无音讯,了无音讯的时间持续时间满2年。时间计算:从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音讯消失之次日算起;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应从战争结束之日算起);厉害关系人申请(关系人:近亲属,监护责任人,该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3个月仍未出现才可宣其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由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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