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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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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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一、项目目标2009年我部将继续示范推广以秸秆覆盖还田、少免耕播种和深松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当年实施部级保护性耕作示范县134个,全国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1000万亩。项目区实现节本增收总效益5亿元。通过项目实施,明显增强项目实施区域耕地的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农田、培肥地力,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产量,缓解沙尘天气危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和可持续发展。二、项目内容与资金使用计划(一)项目内容根据《保护性耕作规划》,本着巩固成果、扩大示范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范围,加大推广应用

2、力度,增强示范效果和辐射作用。实施区域包括以北方为主的旱作地区和部分稻麦轮作区。一是新建46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每县新增实施面积1万亩,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二是对2008年实施效果较好的示范县继续投入,每县新增示范面积2万亩,进一步巩固示范效果,扩大实施面积。三是对实施2年以上的示范县择优滚动投入,对有望全面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示范县区重点投入,每县新增示范面积3万亩以上,以扩大实施规模,增强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全面实施。四是开展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监测。在黄淮海地区、农牧交错区、西北绿洲地区、黄土高原区、东北冷寒旱作区、青藏高原区、稻麦轮作区等地区新增和续建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和

3、长期监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技术集成和机具研究,完善技术模式,探索推广保护性耕作的新途径、新措施。五是加强项目管理。完善示范效果监测规程,指导项目区开展保护性耕作机具质量调查、标准制定和机具推荐选型,开展项目检查评估与验收,加强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学术研究,进一步加大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力度,促进我国保护性耕作的全面发展。(二)资金使用方向1.每个示范县计划安排中央财政投入20万元。中央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指导、培训宣传等工作。其中,示范区建设资金占60%,主要用于实施补助、对比试验及土壤养分测试、数据采集等仪器设备购置与更新等;技术指导资金占20%

4、,主要用于组织开展专家指导咨询、制定技术操作规程、项目实施要点等;培训宣传资金占20%,主要用于对技术骨干、农机手和实施区农民的技术培训,以及开展技术宣传等。中央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机具,购置保护性耕作机具的资金按照购机补贴政策有关规定执行。2.每个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计划安排中央投入1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开展创新研究和试验示范工作的劳务、地租、作业、试验监测用品和分析研究资料等支出。3.每个监测点中央投资1万元,主要用于监测点建设和开展监测、分析、研究等工作保障。三、申报条件和数量(一)申报条件1.新建示范县,原则上在省级示范县中择优选取,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试验面积、熟悉保护

5、性耕作技术的人员队伍和相关项目承担经验。当地政府、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农民对保护性耕作技术有一定的认知度。2.续建示范县,从2008年启动的示范县中产生。能较好地完成上年实施面积并取得较好实施效果的示范县优先。3.滚动示范县,从2007年及以前启动的示范县中择优选取。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效果明显,在检查考评及验收中成绩突出的示范县优先。3至5年能全面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示范县要重点安排。4.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承担过创新项目的单位和地区,应已完成原有项目并通过验收。注重发挥农业部保护性耕作专家的作用,鼓励研究、推广、管理和企业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5.项目监测点。原则上在原有部级监

6、测点上继续建设。监测点要在保护性耕作实施基础较好,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地区选择,确保能够做到长期监测。6.各地在安排示范县时,要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已列入全国100个农机化示范区的县(市、区),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二)申报数量1.示范县北京9个,天津4个,河北13个(新建4),山西13个(新建4个),内蒙古10个(新建3个),辽宁6个(新建2个),吉林4个(新建2个),黑龙江4个(新建2个),山东10个(新建3个),河南12个(新建4个),陕西9个(新建3个),甘肃7个(新建3个),青海3个(新建1个),宁夏3个(新建1个),新疆9个(新建3个),大连2个(新建1个),青岛3

7、个(新建1个),新疆兵团4个(新建2个),黑龙江农垦总局3个(新建1个),江苏2个,四川2个,湖北1个,湖南1个。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分配名额内,原则上各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新建、续建和滚动建设示范县的数量。2.技术创新试验研究项目。计划安排7个左右,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3.项目监测点。2008年安排的全国12个部级监测点继续申报。四、申报方式(一)示范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的农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县项目申报和初评工作,农业部复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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