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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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内蒙古农机化信息中心【字体:大中小】   【关闭】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搞好项目示范区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保护性耕作技术主要包括作物秸秆、残茬覆盖技术;免耕或少耕播种施肥技术;杂草、病虫害控制和防治技术;深松技术。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财政项目支出的保护性耕作项目。                 二、立项  第四条立项原则  立项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规划,示范引导,边实施、边扩大,重点建设“环京津区”和“西北风沙源头区”两条保

2、护性耕作带,分阶段、分步骤地在北方旱作农业区示范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                第五条项目内容项目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内容包括:  1、示范区建设。在现有农业机械装备基础上,购置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开展试验示范,引导农民自觉地参与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  2、支撑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路线,搞好宣传培训、机具选型、试验监测等基础工作。  3、推广区建设。以示范区和支撑体系为依托,逐步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项目周期  项目县建设三年为一个基本周期,第一、二年为项目建设与完善期,第三年为巩固实施、扩大推广和普及应用期

3、。按照项目规划和择优原则,通过若干周期努力,逐步成线连片。                第七条立项程序  依据农业部提出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立项申报工作。  1、选择项目县。选择当地政府重视、业务部门工作扎实、农机化水平较高、推行保护性耕作有较好条件的县(区、市)申报。机械化旱作农业工作成效显著,农民有认识和一定经验的县可以优先选择。  2、划定项目区。按指南要求,确定各项目县示范区和推广区。要选择条件比较适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作业的区域实施。实施区域要落实到乡、到村、到户。项目区要在行政区域图上分别标注出来,并随有关材料上报。  

4、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县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经济、农业和农机化现状,技术推广应用的基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内容、规模及目标;示范区布局与技术方案;资金估算及来源;效益评价;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方式、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和措施;相关证明文件等。  4、项目申报。各项目县以县政府名义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时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和财务司;农业部对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和审批。上报材料一律一式四份(A4纸打印)。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组织机构  省

5、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项目管理办公室由科技、计财、推广、鉴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项目县要建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由农机、农艺技术推广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技术专家包县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职责分工  1、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负责项目合同初审、技术规范指导、技术培训与交流、实施情况检查、总结材料汇总等具体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牵头负责配套机具选型工作;中国农业大学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负责试点试验数据监测工作。  2、省级农机

6、管理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规划、申报、资金的落实使用及监督工作;科技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技术推广部门承担项目合同初审、技术规范指导、技术培训与交流、实施情况检查、材料汇总等具体工作;鉴定部门负责配套机具选型与质量监督;教学科研单位可承担试点试验数据监测、技术咨询、新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机具开发、改进等工作。  3、项目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农机管理部门承办有关工作;项目技术指导组由农机管理、科研、推广,作物栽培、土肥及植保等专家组成。               第十条合同管理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项目下达以后,承担项目任务的省级农机管理

7、部门要及时填写《农业部保护性耕作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一),1个月内,一式四份报送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初审后,交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财务司审批。合同审批后,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二级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标牌  项目批准实施后可在项目区设置标牌,标明示范推广目标、主要技术内容、项目起止时间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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