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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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农民工工

2、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问题。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依法对其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

4、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并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第六条开展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合作协议。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建立专用账户管理系统,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

5、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为农民工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工资银行卡,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行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时,应当在分包合同中载明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相关信息,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的办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应当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备存。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6、和工资直接发放月结制度,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单独设立专用账户,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

7、业承包企业专用账户。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20%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确定,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劳务分包企业专用账户。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按照合同价款总额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确定。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计算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与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对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的标准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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