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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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为更好地在遂昌县建设范围内贯彻实施《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专用账户设立第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开工前,应到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包分、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

2、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二条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县建设局-21-应对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委托支付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应要求总包单位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第二章专户资金支付第四条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3、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合理比重第五条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约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第三章专户资金使用-21-第六条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

4、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第七条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第八条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包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4)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

5、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21-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第四章专户资金公示第十一条每月15日前,总

6、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应主动将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5)在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6)。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7),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份,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

7、时书面报告县建设局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1-第五章专户监管第十四条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建立工程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第十五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专户设立银行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8)报县建设局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查。第十六条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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