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级建造师机电案例-全部-可制作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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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H420033-11.背景某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8000万元。其中对工程概算7650万元的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本次招标采取了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2005年10月11日,向具有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2005年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005年10月18日,由投资方、建设方、技术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

2、的评标委员会组成。11月8日14时公开开标。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等4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通过对4家投标企业递交的标书进行评选,评标委员会向建设单位按顺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3、标候选人不如名单之外的某施工企业提出的优惠条件好(实际上是垫资施工),意向让这家企业中标。但在有关单位的干预和协调下,建设单位最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了承包商B作为中标人。并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的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与承包商B多次谈判,最终双方于12月14日签订了书面合同。2.问题(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2)对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你认为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3.分析与答案(1)本案例中的要约邀

4、请是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妥之处:1)招标范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额18000万元,只对投资7650万元的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依法招标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2)招标方式选择不当。按规定依法招标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即便不适宜公开招标,选用邀请招标方式也应经法定方式审批,本

5、项目显然未经批准程序。3)自行招标应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确认其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了办理经国家计委审批项目自行招标的事宜。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案例资料看,招

6、标人未作此备案。4)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由投资方、建设方、技术部门等部门代表参加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的规定。第41页共41页1)招标人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不符合规定。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从拆封、宣读。”因此虽然承包商A

7、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2)评标过程中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不合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招标人确定推荐中标人之外的单位中标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家计委等部门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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