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召回制度的喜与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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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召回制度的喜与忧摘要:“毒瓜子”、“瘦肉精”、“陈化粮”、“大头娃娃”、“苏丹红”、“禽流感”、“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一直困扰着我们,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食品安全法》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是一大进步,也为我国召回制度立法奠定了一块很好的基石。但也存在如何召回,召回后如何处理等问题。关键词:食品安全、召回、政府职能、社会责任1.引言“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1]《汉书.郦食其传》.]”。我国很早就进入农耕社会,也一直奉行以农为本,古代帝王所言之“江山社稷”,“稷”本意为黍类,后被历代帝王奉为“谷神”,进而指代国家。由此可见“食”在我国的重要地位。近10

2、年来,“毒瓜子”、“瘦肉精”、“反季节腿”、“陈化粮”、“大头娃娃”、“苏丹红”、“禽流感”、“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也一直困扰着我们。而“三聚氰胺”的卷土重来,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在食品安全中是否要设立召回制度?召回制度有无作用?怎样实施召回才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2.我国的召回制度2.1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在我国,召回制度最早表现为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机械工业部汽车司开始组织起草汽车召回制度,但未能成文。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召回的构思。2002年,上海出台《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最早在地方立法中确立召回制度。2004年,我国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儿童玩

3、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问世。2008年,由于“三鹿事件”一直未引起生产者、经营者的重视,却被媒体大肆披露、渲染,最终导致企业垮台,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篇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表明,在食品安全方面,国家也建立了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即我国的召回制度体现为,从汽车召回到缺陷产品召回,而后是缺陷食品召回。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2.2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食品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定义为,3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于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

4、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并“从生产和经营两方面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2]丁海俊.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N].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10-5-7(2).]”。在生产方面,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在经营上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

5、情况。”但食品召回也不是仅靠立法规定,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召回,就能完全实现的。生产者、经营者作为经济人,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而对于一般生产者、经营者而言,这个利益是狭隘利益,短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谈企业的社会责任,良好信誉,品牌效益,长期目标等都是空话。因此,要生产者、经营者担负其应有的责任,而不是转嫁责任于消费者或者社会,就要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作为坚强后盾。《食品安全法》在这个方面也是有明显进步的,体现在五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6、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这是企业自主召回的补救措施,能使召回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行,对召回制度而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不仅把缺陷食品的召回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还规定了在召回过程中生产者、经营者应负担的责任,同时自主召回与强制性责令召回并行也使得召回制度能够更好地实施,而其惩罚性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作用。3.食品召回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3.1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仅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生产者

7、、经营者在何种情况下召回,不召回的法律后果等,但未细致明确规定缺陷食品应怎样召回,召回的必要步骤等。3.2职权部门对此规定难以实施本法中规定的食品召回是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其履职部门则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这些部门是非强制性的。以他们作为强制性食品召回行动中的主力军,目标是很难达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有充分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市场庞大、复杂。当其内部自有的规则难以很好的规制其行为时,则需要国家法律予以规范、调整。但仅有法律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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