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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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孙晓芳  提要:精神损害赔偿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首先是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刑事案件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违约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纠纷中的适用范围应予扩大,如交通、医疗等意外事故造成精神损害也应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外,侵权诉讼终结后,受害人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产生了精神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精

2、神损害赔偿。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予明确,以便于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尽量减少或降低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和主观性。最后,具体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予明确且要合理,以便法官对照执行,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执法上的不统一。  在我国,由于以往的民法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向主张人格不能商品化,否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性质。精神怎么能金钱化?当时的立法者们对这一禁区都很谨慎,因而通观《民法通则》这部基本的民事法律,没有“精神赔偿”的字眼,只是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模糊地提到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侵害姓名

3、、肖像、名誉、荣誉权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精神损失的赔偿,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但也就是这一规定,首次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该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起诉的范围、精神抚慰金给付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等等。解决了审判实践中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中一

4、个重要的里程碑。但《解释》的规定也不够全面,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解释》仅将精神损害赔偿局限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事实上精神损害可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一切纠纷之中,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精神损害不光存在于民事侵权纠纷,还存在于民事违约纠纷之中。另外,侵权诉讼终结后也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笔者认为,下列纠纷造成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1、刑事案件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5、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物质损失的情况。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受害人既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终结以后,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大量的事实表明,相当多的犯罪行为给被害

6、人造成的损失并非是单一的,而是既有物质上的损害,又有精神上的损害,甚至有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还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而且这些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主观恶性、侵害手段、方式及侵害的后果与一些在民事审判中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被害的情形相比,前者的严重程度更甚,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上和生理上的精神痛苦更大,更应得到抚慰和补偿。而由于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则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就形成了情节严重的不能请求赔偿,而情节轻微的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立法与执法的不统一。  2、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精神损害的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

7、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案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例如旅游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案例。1995年11月,某省文工团歌唱演员焦某向某整形美容口腔医疗中心先后交纳了整形手术费2600元,由该中心负责人邹某为其做了颧颊部皮下增生组织去除术和眼角小瘢痕去除术,同年12月3日拆线后,焦感到颧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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