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本)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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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本)(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2、)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

3、况。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三)制定和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四)依法调处有关水土流失损害赔偿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七)负责水土保持有关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八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镇)水利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地矿、能源、城建、交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各

5、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在堤坡种草,并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增加和保护植被。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第十一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

6、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重点监督区内,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侵蚀量大于二千五百吨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重点治理区内应当采取工程、植物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采伐林木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第十二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并报省人民政府

7、批准。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十三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8、,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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