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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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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如何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展 【摘要】目前,中国县一级的金融监管力量相对比较薄弱,银行监管部门人员设置相对不足,有的则把监管权统一集中到了地市级,这样就在地域上拉开了与被监管部门的距离,导致监管力量大大削弱,部分金融机构甚至很长时间都未受到银监部门深入的现场检查,只是停留在很肤浅的层面,现场监管的力度和深度、密度都严重不足。同时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也业已在县域内扎根,而与保险、证券相应的监管机构却尚未深入到县域一级,导致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基本无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直接检查,基本处于监管空白状态,这些都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县域金融监管体
2、系正常有效发展的问题,亟待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本文从县域金融监管之困及县域金融监管不力的解决途径两个方面对如何促进县域金融监管体系良性发展进行分析阐释。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发展思考 我国县域金融的深入发展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却呈现出了机构萎缩、职能弱化的趋势,亟须构建起以县级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防范县域金融风险。 一、目前县域金融监管之困局 现阶段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县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
3、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需理顺和改善的几个问题。 (一)监管机构设置欠妥当,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从目前状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可以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各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二是各县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县域新型金融机构;四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五是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机构。目前人民银行主要承担金融服务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监管职能,主要是制度执
4、行情况的合规检查,没有直接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不深入;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包括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银监会设在县域的机构办事处,多数只有1~3名工作人员,在县域没有监管能力,对县域法人机构监管相对薄弱;证监和保监分支机构只设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县域没有机构,从而导致监管鞭长莫及。而县域拥有众多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很难顾及每家机构的监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监管,但协会毕竟不是监管机构,其作用十分有限
5、。总体来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都存在监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这样,在缺乏日常监管的情况下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金融监管所依托的法律不尽合理,存在责权不清问题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一致的配合,导致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出现“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县级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
6、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严重问题。 二、县域金融监管不力的解决途径 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的体系没有完全理顺:缺少合理的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缺少法律支撑。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县域监管主体建设有待健全 为了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必须在县域范围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来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
7、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真正做到实地监管、有力度的监管。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监管空白。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扩大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在县域的金融监管权应涵盖对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即应增加其对证券保险业的代管职能,扩大其对银行业机构的微观监管权,同时增加其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权。 (二)县域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县域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制定《加强县域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对
8、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相关市场主体的性质、准人门槛、经营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明晰行业监管主体和职责边界,确保县域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进一步阐明《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宏观、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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