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饬投资基金双重征税和避税乱象需顶层设计

整饬投资基金双重征税和避税乱象需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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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饬投资基金双重征税和避税乱象需顶层设计  为促进投资基金发展,又有效防范其避税,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的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工商企业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带来的沉重税负,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避税乱象丛生。其结果既扰乱了税收秩序,也不利于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亟待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  一、国外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的特别考虑  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公司、合伙三种。以契约型设立时,虽非独立工商实体,但与个人投资

2、者具有本质不同。以公司、合伙型设立时,其资本形成与收益分配与公司型、合伙型工商企业显著不同:(1)投资者创办工商企业是从事产品经营活动,为逐步做大做强,往往要将收益转为资本,故必然是收益主体;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纯粹是为获取财务回报,基金一有收益通常即分配给投资者,故并非收益主体。(2)工商企业需频繁购进原材料和开展销售活动,资金收付频繁,且通常向股东定期分红派息,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只好按年汇算清缴;基金则仅从事投资活动,资金收付并不频繁,加之通常在获得收益后即分配,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直接穿透到投资者。  投资基金和从事战略投资的投资

3、公司也不同:战略投资公司往往附属于产业集团,其从事投资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实现其战略目标,必须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故所获收益属于“积极所得”范畴。投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唯一目的是获取财务回报。虽然需通过参与重大决策等方式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但并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故所获收益属于“消极所得”范畴。  正因投资基金只是从事被动财务投资的管道,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其税收穿透待遇,即不仅不将其作为纳税主体,也不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而是将收益和亏损直接穿透到投资者,在投资者环节核算应纳税所得和征税。相反,如果

4、其不符合“投资管道”条件,即便以合伙或契约型设立,也要将其作为纳税主体。这样,既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又能切实防范避税。  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第M分章就明确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受监管投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穿透待遇。按照该分章规定,如果一家“受监管投资公司”已在美国证监会登记并接受相应监管,所从事的投资活动主要为被动的财务投资活动,所得收入的90%被确定为“消极所得”,且将每年收益的90%及以上分配给投资者,则可申请不在基金层面纳税。正因为这一税收制度安排有效解决了受监管的公募基金中的公司型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和税负公平问题,公司型基金

5、的制度优势得以很好地体现出来,公司型基金在各类公募基金中均占据了绝对优势的比例。在近期私募基金也被纳入监管后,在私募基金领域公司型基金的双重征税和税负公平问题也可望得到解决。  为鼓励长期投资,国外还普遍设立差异化资本利得税,对长期投资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税率。如果将投资基金视为税收透明体,其从事长期投资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即可穿透到投资者,由投资者享受税收优惠。在国外,投资收益所承担的税负之所以总体低于经营收益所承担的税负,即主要在于对长期投资实行了优惠性税率。例如在美国,目前短期资本利得一律适用普通所得的高税率(最高39.6%,另加3

6、.8%医疗保障税,合计43.4%);但是对长期资本利得,却享受较低的优惠性税率(最高20%,另加3.8%医疗保障税,合计23.8%)。  二、我国投资基金重复征税和避税乱象  由于我国迄今未能建立起适应投资基金特点的税收政策体系,三种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均面临严重的税收问题:  (一)将契约型公募证券基金视为个人投资者缴税,导致机构投资者需承担额外税负;契约型私募基金则处于税收盲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人企业投资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法人企业,股息红利作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公益机构的投资收益原本也属于免税收益。但是,机构通过基金投资上市公司

7、时,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需比照个人投资者,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股息红利税,便需承担额外的股息红利税。  对规模庞大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由于不进行工商登记,且目前分散由不同监管部门监管,故一直处于税收征管盲区!不仅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投资者也不缴税。此外,对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和RQFII),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来自境内的收入,需按10%优惠税率征税。但是,由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具体税收规定迟迟未出台,一直无法计缴所得税。  (二)将公司型基金视为法人企业征税,导致双重征税  按照现行税法,一

8、是公司型基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者个人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合计税负高达40%!正是沉重的双重征税使得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不堪税收重负!  虽然经济性重复征税在工商企业也存在,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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