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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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舞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第四条、本规定未涵盖的技术规定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第五

2、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城市用地的区划分类20舞钢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种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类(见附表一)。第七条、城市用地的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

3、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地块控制鼓励联片开发建设,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在满足退界、消防、日照等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

4、,合并的;(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0(1)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九条、建设用地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及建设。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地下设施)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

5、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不得超过《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第十一条、原有用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的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市区旧区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停车位为下限值20)。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或拆迁范围内)为其直接服务范围外的

6、社会公众提供沿街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可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但总数不得超过核定面积的20%的。具体奖励办法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3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3而小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四)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

7、五)在达到本地块绿地率指标外,每提供1m2的公共绿地,奖励所提供绿地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六)所奖励的建筑面积必须处于建筑允许占用的空间范围内,以维持规划的街道尺度。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20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点式建筑优先采用计算机软件对当地南北侧建筑间距进行综合日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可不使用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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